公众知情权并非无远弗界,知情权应主要针对“公”而言,一旦对“私”,涉及公民隐私权这一基本人权时,除非法律许可,知情权当止步。
河南一彩民创纪录地投88注彩票中3.599亿元大奖,受到舆论质疑,许多人甚至有媒体发表评论要求公开中奖彩民身份,接受公众监督。
赞成公开者认为,“彩票奖金直接来自于广大购买彩票的社会公众,公众自然有权知道大奖究竟归属于哪位幸运者。”“彩票是政府发行的,发行彩票是政府行为,因此,政府在发行彩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都是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彩票奖金的确来自大众财富的积累,但如果因此就作为公开的理由,那太荒谬了。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比方某人在小区内开了家商店,那么小区居民是不是可以对店主说,“你挣的钱都来自我们,因此你挣多少钱就要告诉我们?”同样,以政府信息公开为理由也站不住脚,不错,从某种角度说,彩票中奖人姓名、身份也是政府信息,但并非所有政府信息都必须公开,涉及公民隐私,就必须有所保留,比如公民举报腐败等不法行为获得高额奖金,这显然是“政府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当然不能公开。
有人援引国外的例子,说“欧美国家,经常会在大众传媒上看到数千万甚至上亿美元大彩得主咧着嘴的笑脸”;“在彩票业发达的美国,《记录公开法》就明确规定中奖者必须公布姓名和所居住的城市等个人资料,公民则有权利到政府部门查询相关资料。”这样的论点明显在误导视听。
国外彩票大彩得主上报纸电视,那完全是个人自愿的行为。而且美国根本没有《记录公开法》,倒是1974年美国制定的《隐私权法》对行政机关保存和使用个人纪录,有着严苛的限制与要求。之前,媒体曾不止一次报道美国彩民匿名领奖的新闻,如2008年6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超级乐透开出巨奖,头奖3100万美元被赢家匿名领走;2008年8月,美国华盛顿州乐透彩票开出的970万美元的大奖被中奖玩家匿名领走。显然,所谓的“国际通行做法”并不存在。
当然,如果经过法定机构的调查认定,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彩票王”有作弊行为,那么其身份信息必须向公众公开,因为一个人的行为侵犯到其他人的时候,他的个人隐私必须让位于公众的知情权。不过,如果没有确凿证据,仅凭猜测怀疑就以“公共利益”之名剥夺他人隐私,即使公众压倒性地赞成,也是一种“多数人暴政”。
在这个公众知情权张扬的时代,强调知情权诚然没错,但也要警惕,公众知情权并非无远弗界,知情权应主要针对“公”而言,一旦对“私”,涉及公民隐私权这一基本人权时,除非法律特别许可,知情权必须止步。私权神圣,从要求公开“彩票王”身份的舆论来看,这无疑还是个需要重申的理念。
就“彩票王”案,需反思的是质疑因何而起。显然,质疑根本上并不是针对“彩票王”本人,而是公众对目前的彩票管理缺乏信任,这与屡见不鲜的彩票弊案有关,更因为彩票管理制度缺乏公开透明,缺少第三方监督。所以,“彩票王”是否清白或许未定,但彩票管理制度的改革怕是不能再拖延下去,否则,下一个“彩票王”风波将不可避免。
□韩涵(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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