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成为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机制
参与社会风险管理。通过发展煤矿和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校园责任保险以及医疗责任保险等,用经济杠杆减少社会纠纷,减轻政府社会管理压力。
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通过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与养老保险,促进多层次、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目前保险业为人民群众未来养老和医疗积累准备金2.3亿元,提供的养老健康保险产品超过1000多种,承办的企业年金占全部法人受托业务的90%,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监管发生了深刻变化
60年来,保险监管从无到有,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监管也在不断进步完善。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保险监管发生了深刻变化。
科学的监管理念逐步形成
科学的监管理念对做好保险监管工作至关重要,有什么样的监管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监管方向、监管模式、监管措施,就会对监管的实践产生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影响。科学的监管理念要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作为保险监管的根本目的。以人为本是保险监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和加强诚信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着力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科学的监管理念要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从当前实际来看,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就是要通过监管为保险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外部环境。规范保险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经营的保险市场秩序。
科学的监管理念要加强监管的基础建设。保险监管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仅要建立三支柱的监管框架,而且要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夯实监管基础。靠制度加强监管,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靠技术加强监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科学监管提供有力支持。靠人才加强监管,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监管队伍。
科学的监管理念要坚持统筹兼顾的工作方法。正确处理运用行政手段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关系,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管。正确处理监管和创新的关系,不断完善支持保险创新的机制,同时加强对创新的监管,防范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正确处理外部监管和公司内控的关系,把保险公司内控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不断强化内控制度的约束力。
现代保险监管框架基本确立
根据不同时期保险业发展实际,保监会不断丰富和完善保险监管的基本框架。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初期,市场主体少,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占绝对主导地位,保险监管主要是市场行为监管。当时虽然已经提出了偿付能力监管的概念,但并未付诸实践。
2003年开始,保险监管方式由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转变。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防范风险和维护市场稳定成为保险监管的重要任务。2003年初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在偿付能力监管上迈出实质性步伐,保险监管逐步从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过渡到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
2006年以来,保监会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监管框架。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核心监管原则,2006年初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引入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制度,初步形成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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