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保险法》正式施行日期的日益临近,社会各界对于这部新法即将带来的改变充满好奇和期待。“新旧法如何承接?保险消费者权益究竟有哪些变化?保险纠纷的裁判标准是否有所变动?既有保单是否需要重新修改或补充……”一系列新问题的出现使得新《保险法》成为街头巷尾热议的焦点话题。
“不可抗辩条款”禁止公司滥用解除权
“新《保险法》的最大亮点莫过于不可抗辩规则的引入,既解决了保险合同特别是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利益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的问题,也对保险公司的核保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战。”在保险学会日前举办的新《保险法》专家座谈会上,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郑伟直言新《保险法》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带来挑战。
所谓不可抗辩条款,主要存在于人寿保险合同和其他长期性的人身保险合同当中,属于一种责任限制条款。它把保险人可以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告知、不实陈述、隐瞒、违反条件等享有的使合同无效或其他抗辩的权利限制在一定时段以内,一般为两年。两年以后,保险人不得再以上述理由对抗被保险人的索赔主张,不得对保险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
“英美法系中称之为不可抗辩条款,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新《保险法》中的合同解除权理论上属于形成权,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据保监会法规部处长刘学生介绍,新《保险法》对于合同解除权设置了行使期限,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逃避保险责任。“这既是反映和解决现实问题,也是对成熟国家立法和行业惯例的有益借鉴。”
“禁止反言” 还原保险最大诚信原貌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但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并且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必须要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是此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既是对保险人给予告知义务享有的权利进行限制,也赋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法定的抗辩权。”刘学生表示,告知义务的本质在于保险人充分了解信息,正确评估风险,确定承保条件,如果有关情况已经为其所明知,出于风险管理的要求和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当主动作为,否则视为权利放弃。这与英美法上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制度有相似之处,都是对保险人某些作为或者不作为赋予一定效力,侧重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的信赖和期待,真正将最大诚信原则贯彻到具体订约和履约行为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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