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法律框架能否解决
尽管与会人士都认为,预付费消费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出台相关的预付消费卡管理办法是长久之计,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不是消费者遇到问题就束手无策了呢?
针对“加盟连锁店的一个店关了,总店或其他分店应不应该管”的问题,朗丹科认为,从商标法角度说,许可人应该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质量。但监督到什么程度、不监督怎么办,法律没有明确,所以出现持卡人维权艰难的现象。
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总店应该管”。因为很多特许加盟的小店,为了“拉大旗,作虎皮”,会刻意地模糊特许店和加盟店之间财产、法律、经营、管理上的关系,让消费者产生模糊的认识,既然特许店和加盟店结成了利益“同盟”和“堡垒”,在对外承担责任的时候,也应该照样,才符合公正公平的法律价值观。
“卡里余额能不能退”的问题让许多人想起了几年前电信卡余额不退的事。与会专家均认为,“余额应该退”。
刘俊海分析说,预付费实际是一次付费、分次履行、多退少补。把一笔钱交给经营者,并不意味着经营者彻底取得这笔资金的所有权,经营者享有的只是保管权。因此在消费卡到期的情况下,终止的仅仅是服务,不能把余额也吞掉,否则就是不当得利。
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看来,不管是人跑了、服务差了,还是余额不退,都是欺诈,都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双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但消费者认为这些方法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关键问题是人跑了,再怎么起诉也没用。为此,与会人士建议,应该设定门槛,并借鉴旅行社管理中建立风险保证金或者建立类似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办法,防止企业卷款潜逃。
此外,还有人建议,应该建立示范合同文本,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披露制度。
这些招管不管用?曹中生表示,建立门槛和保证金是个好办法,但工商部门没有这项行政许可;建立合同示范文本,实施起来也很难,北京市工商局目前已经建立了100多个行业的示范文本,但人家不采用,一点办法都没有,“执行的都是君子”。
由于是向不特定人群发卡集资,很多消费者认为应该属于非法集资,银监局和公安部门应该管。但消费者报案后,公安部门认为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且涉案金额少,几十个人可能涉案三五十万元,往往不予立案。银监局也认为属于经济活动,不构成非法集资。
曹中生认为,工商部门没有抓人、冻结账号等权力,就算明知这个老板还有其他几处分店,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这些人卷款逃走。“人跑了,性质就从欺诈转变为诈骗,各相关部门应该形成合力。”(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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