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科所课题组提出 中国五年之内开征碳税(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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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财科所课题组提出 中国五年之内开征碳税(2)
2009年09月23日 08:27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2.我国开征碳税的可行性

  (1)政策上的可行性

  开征碳税不仅符合我国目前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的发展目标,也符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提出的制定有效政策机制的要求,是当前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所应采取的主要措施的规定。

  (2)技术上的可行性

  较硫税、废水税等环境税相比,碳税有计量简单、操作容易、便于检测的特点。碳税的税基是碳的排放量,各种能源的含碳量是固定的,所以其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也是确定的,再考虑减排技术和回收利用等措施计量真实的碳排放量,所以碳税计量相对简单,对税务人员来说操作相对容易,也不需要复杂的检测。同时,其他国家的碳税实践为我国碳税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和借鉴,包括合理设计碳税的税负水平,充分发挥碳税的调节功能,并规避其对低收入群体和高耗能产业的冲击等。

  碳税税制要素初步设计

  1.征税范围和对象

  碳税是对二氧化碳排放进行征收的税种,但导致全球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不仅包括二氧化碳,还包括氧化亚氮(N2O)、甲烷(CH4)和臭氧(O3)、六氟化硫(SF6)、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化碳(PFC)等。我国现阶段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可确定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由于二氧化碳是因消耗化石燃料所产生的,因此碳税的征收对象实际上最终将落到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

  2.纳税人

  根据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我国碳税的纳税人可以相应确定为: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3.税率

  碳税税率形式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且二氧化碳排放对生态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而与其价值量无关。因此,需要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即采用定额税率形式。碳税税率的设计十分复杂,必须在估计大气污染所造成的危害,特别是对长期性的减排二氧化碳措施所需费用,以及考虑开征碳税对经济影响的基础上,经过全面详细的计算才能确定。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为了能够对纳税人二氧化碳减排行为形成激励,同时不能过多影响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过度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短期内应选择低税率、对经济负面影响较小的碳税,然后逐步提高。同时,还有必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和国际协调等方面的需要,建立起碳税的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地发展碳税的在二氧化碳减排和节能上的重要作用。

  4.税收优惠

  一般而言,国际上碳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能源密集型行业的优惠。由于征收碳税会影响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对能源密集型行业实行低税率或税收返还制度,这也是国际上为消除碳税征收对企业国际竞争力影响而采取的通行办法。虽然在客观上会降低碳税的实施效果,但有助于碳税的推行和保障产业竞争力。

  (2)对二氧化碳排放削减达到一定标准的(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企业给予奖励。开征碳税的目的就是要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因此有必要对企业在二氧化碳减排上的努力给予激励。

  (3)对居民个人的优惠。对于征收碳税导致受影响较大的一些居民个人,如低收入者等,为了不影响其生活,给予相应的减免优惠。

  根据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碳税税收优惠的设计如下:

  (1)为了保护我国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对受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业建立健全合理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但是,能源密集型行业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有一定的条件,如与国家签订一定标准的二氧化碳减排或提高能效的相关协议,作出在节能降耗方面的努力。

  (2)对于积极采用技术减排和回收二氧化碳,例如实行CCS(碳捕获和储存)技术,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

  (3)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从促进民生的角度出发,对于个人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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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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