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即将实施 你有这些“新权利”——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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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保险法》即将实施 你有这些“新权利”
2009年09月18日 09:45 来源:解放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新的《保险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新法更加体贴、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随着新法施行,今后,人们买保险时也将享有更多“新权利”。

  带病投保

  2年期满可获赔

  事件:胡先生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身故保险金为5万元。填写投保单时,胡先生没有在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去年7月,胡先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当年12月,胡先生经医治无效死亡。今年2月,受益人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在理赔查勘的过程中发现,胡先生在2003年曾因肾病做过检查。于是,保险公司以胡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并解除了保险合同。为此,胡先生家人将保险公司告进法院。

  说法:过去,投保人如果隐瞒自己的病情、带病投保,那么一年内如果病情被发现或者发病,保险公司的做法是退还投保人保费,因为投保人在投保前不“诚实”。现在,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或者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一方面留出了较多的时间,可以让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确凿审核,防止投保人骗保;同时,也维护了处于弱势方的投保人的权益,这对保险市场的规范经营将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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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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