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价上调遇难题 专家:保证水改公平要公开透明——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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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价上调遇难题 专家:保证水改公平要公开透明
2009年09月11日 10:26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在启动了成品油价格改革和上网电价、销售电价改革后,水价终于步入我国资源价改的快车道。

  8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在报告中提出要积极改革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国家发改委8月27日透露,近日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审慎出台调价方案。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重点是解决在价内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问题,严格控制以补偿供水成本为由集中上调自来水价格。

  近两月以来,上海、天津等多个城市纷纷举行水价上调听证会,同时有其他城市酝酿跟进。尽管公众多有质疑,但国家发改委日前明确肯定多个城市调高水价符合改革方向,并于8月3日发布《近期能源资源产品价格改革进展》报告,指出下一步我国将按照既定改革方向深化资源产品的价格改革。

  当包括水价在内的资源价改成为官方共识并加速推进时,如何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而不是单纯调整价格,成为亟待破解的难题。天则经济研究所公用事业研究中心研究员赵旭说,“要公开透明,把话说清楚,为什么涨价,是哪部分在涨。”这被认为是保证水价改革公平与效率的重要途径。

  明确四元定价机制

  定价目标各不相同

  1998年,被认为是水价改革的转折年。

  从是年起,水价从原先“福利性、象征性”的价格,逐渐向立足于市场供需的“水价”转型。

  2004年初,国务院明确了城市水价的四元结构组成,即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以及污水处理费。

  “水价的四元组成属性不同,产生的背景也不一样。”清华大学环境系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政府水价改革方案设计专家傅涛说,城市化初期,水价的内容仅限于城市从自然中取水、净化、输送和排放的成本与收益;当城市污水的排放对自然的影响超出了自然水体的自净能力,水价中加入了污水处理和环境补偿的费用;当城市就近水源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总量需求,远距离调水甚至跨流域调水的成本进入水价,形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当水资源总量稀缺,不能满足“以需定供”的水资源配给方式,水资源开始有价,并且以成本形式进入水价,形成“水资源费”。

  “这就意味着这四个部分的定价目标不一样,各自的收费形式、使用原则和管理层次也不同。”傅涛具体说道,水资源费由政府收取,进入财政,收取标准由政府按照资源稀缺程度确定,是不需要按照价格进行听证和成本管理的。他还认为,目前以费的形式收取的水资源费,以后会演化成水资源税。城市供水服务价格以及部分城市具有的引水工程价格,才是真正属于“价格”的部分,是以成本和服务为基础水价的,在公众支付的总价中大约占50%,是目前价格和成本监管的重点。而各种环境补偿性收费包括污水处理费,最终也是进入政府财政,收费金额由国家环境政策决定,只是由供水公司代收,严格意义上不是一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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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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