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单位的单位犯罪
一个有意思的事实是,在这一本属单位犯罪性质的案件中,作为法人的亚洲证券公司却并未被起诉。
但无论起诉单位与否,若要论证庞铃的诈骗属实,必然无法越过对其所代表的亚洲证券合同诈骗行为的认定。
亚洲证券的前身是曾经存在违规经营和亏损状况的三峡证券。据庞铃的主要辩护人———四川德智律师事务所龙宗智介绍,亚洲证券的资金亏损是原三峡证券遗留下来的问题,而2004年前后的整体证券市场不景气,证券业中有相当多的证券企业都在负债经营,在经营中等待市场的变化。同时,希望得到股东注资甚至在符合条件下由国家注入资金,以扭转局面的情况并不少见。而且,任何一个负债经营的企业,在业务活动中,都不可能事先告知本企业亏损多少,因为这不是合同法的要求,也不是行业的惯例。
对于亚洲证券将5500万元中的3000万元从客户资金账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用于购买国债,1000万元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备付金账户的行为,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坚定地认为,这就是转移资金所有权的行为。奇怪的是,根据五粮液投资总经理尹启胜的承诺书,成都智溢承诺一年内不动用资金,根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亚洲证券在这一年内是可以使用该笔资金的。此外,亚洲证券支付给居间人向晓卫275万元佣金的目的似乎也应是一年内要使用该笔资金。
那么,亚洲证券用其中3000万元购买国债的行为,到底是按约定在一年内使用该笔资金的行为,还是转移资金所有权的非法占有行为?而另外的1000万元是划入了亚洲证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而不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自有资金的账户,这是否还能认定为转移资金的行为?这些疑问决定着亚洲证券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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