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负责人就《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答问(4)——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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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负责人就《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答问(4)
2009年08月13日 21:4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问:银监会将如何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管?

  答: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有关监管法规需逐步完善,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仍在不断完善,因此,对于此类机构宜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国务院已同意银监会先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以积累经验,成功后再进行推广。

  在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工作中,银监会将坚持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尊重金融机构的意愿,由金融机构自愿提出申请,银监会根据《试点办法》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进行审批。

  在试点的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银监法》赋予的权利,根据《试点办法》设定的监管框架,通过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促其健康发展。

  随着这些公司的不断发展,期望这些公司能在为广大普通金融消费者提供便利服务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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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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