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凌晨,新华社披露,上海检察机关正式批捕力拓驻上海办事处4名雇员,但涉嫌罪名却并非媒体此前广为报道的“窃取国家机密”,而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力拓此前一直否认对其员工涉嫌贿赂中国钢铁业人士的任何指控。
“现在就断言司法机关放弃对涉嫌窃取国家机密罪的追究,还为时尚早。”知名刑辩律师、北京德鸿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振勇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进入律师行业之前,王振勇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工作多年。
王振勇解释,目前只是以涉嫌这两项罪名进行逮捕,但侦查机关的侦查并未终结,检察院也未移送起诉,从理论上讲,随着侦查的继续,力拓四名被逮捕员工也有可能被追加新的罪名。
新华社今天早些时候的报道援引上海检方的话说,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胡士泰等4人涉嫌上述犯罪,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王振勇表示,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即可批准逮捕。从上海检察机关表态看,肯定已有确凿证据显示胡士泰等4人涉嫌上述犯罪。但是,在侦查终结、检察院移送起诉之前,侦查机关仍有可能在侦查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追加新的罪名,甚至包括窃取国家机密罪等。事实上,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形经常发生。
“其实,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之间可能会有重叠的部分。”王振勇说。根据保密法规定,何种信息属国家机密应由国家保密部门认定。
此外,这也是司法程序上的一个自然选择。胡士泰等人被拘留的时间是7月5日,至8月11日即达到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37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期满之后,如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侦查机关不得继续拘押犯罪嫌疑人,但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虽同为强制措施,但与逮捕相比,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显得“宽松”许多。就后者而言,尽管犯罪嫌疑人受限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区域,但可相对自由接触外界。
“赶在刑事拘留期满之前,对力拓四名员工实施逮捕,而不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侦查机关应当有自己的考虑。”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列阳律师分析说。一般而言,如果一起案件案情非常复杂,涉嫌多个罪名,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可能对继续侦办不利,那么侦查机关可能就其中一两个已掌握确凿证据的罪名提请逮捕。
王振勇告诉记者,按照刑事诉讼法,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一般应在两个月内侦查终结,形成起诉意见书,如不能终结侦查,可两次申请延长,第一次为期一个月,第二次为期两个月。在最长五个月的侦查期间,一旦发现涉嫌新的罪名,可以再次进入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媒体广为报道,胡士泰等人通过贿赂中国钢铁业人士获得机密信息,但今天披露的涉嫌罪名却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矿业进出口公司总经理谭以新因牵涉力拓间谍案,涉嫌商业犯罪,于7月7日被北京警方拘留。有报道称,谭以新与胡士泰过从甚密。
王振勇表示,涉嫌罪名中未出现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经过侦查,目前未发现这方面的犯罪事实;二是虽发现了相关犯罪线索,但尚未查证,还在继续侦查中。“在检察机关移送起诉以前,此案可能随时会有新的变化。”他说。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所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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