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上报”似乎难以避免
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真的合理吗?
“按照《公司法》规定,实际控股的集团公司等拥有及时掌握下属企业财务数据的权利。”知名会计信息化专家、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胡仁昱对《中国会计报》这样表示。
撇开与《公司法》有些冲突不说,现实中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能真正堵住上市公司“违规上报信息”的漏洞吗?东北一家大型汽车企业的下属上市公司的总会计师告诉《中国会计报》,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若不及时上报,就将遭到上级单位的追查,这一压力令上市公司难以承受。
“我们说到底是集团公司的人,必须首先满足上级单位的要求,所以只能对证监会的规定阳奉阴违。”他说,为了不公开与证监会唱对台戏,上市公司不能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的财务信息系统,同时又要承担向集团公司上报财务数据的“违规风险”。“据我所知,很多上市公司都处在这种境地。”他说。
“集团公司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化系统需要巨大的投资,不将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上市公司纳入,这是不可想象的。”一位大型央企总会计师这样对《中国会计报》表示。
信息化专家:“死角”本不应存在
胡仁昱认为,证监会的这种规定看似维护广大股东权益,其实存在了损害上市公司最大股东权益的可能。“上级企业不能及时了解下属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不能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准确分析,很容易造成监督失察甚至决策失误,进而对上市公司造成更大损害。”胡仁昱以中海油新加坡分公司为例,“很难说中海油新加坡分公司的损失与财务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总公司无关”。
证监会的规定没能全部得到落实,广大股东的权益没有得到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左右为难,控股企业财务信息化得不到全面落实——“其实谁都没有得益。”胡仁昱说。
“上市公司的所谓信息化‘死角’,其实本不应该形成。”胡仁昱认为,对于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的信息化统一,证监会方面应当全面认识财务信息化系统本身的特点,制定出更为合乎实际、保护多方利益的策略。
“财务会计信息化是大势所趋,是对整个国民经济有益的举措,相关各方应该从更高的层面认识这一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消除这些本不应该存在的‘死角’”。胡仁昱说。(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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