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7月初,香港监管部门与销售“雷曼迷你债券”的16家银行达成和解方案,约九成的“雷曼苦主”(共计约2.9万人)至少可获得60%的本金赔偿,赔偿总额达63亿港元。但上述香港投资者并未在“雷曼迷你债和解方案”的涵盖范围内。
不过从各方言论看,无论是上述的香港投资者还是赴港的内地投资者,所表述的个人遭遇与“雷曼苦主”基本如出一辙,主要围绕银行在游说他们买入产品时,没有清楚解释产品的性质及风险,以及没有为他们进行风险评估测试。而“雷曼迷你债和解方案”的出炉无疑为他们带来一丝希望。
专家建议在内地诉讼
对于内地投资者能否获得赔偿的问题,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结构金融研究室袁增霆与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都表示,希望“雷曼迷你债和解方案”能为内地投资者获得赔偿起到参照借鉴作用。但是分析香港投资者获赔的原因,难于以惠及内地投资者。因为香港投资者人数众多,已经对当地社会造成了重大影响。这种情况下,当地监管部门会力促有关银行做出赔偿。
而长期关注理财产品事件的杨兆全律师认为,对外资银行来说,也不排除有施行双重标准的可能。杨兆全认为,外资行是在外界干预下对香港投资者做出赔付的。对大陆投资者在销售之初,就存在故意规避大陆法律、隐瞒投资风险等不太道德的行为。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让银行主动做出赔偿,几乎没有可能性。而且,银行方面完全知道法律诉讼的成本对受害投资者的压力,外资银行会认为受害者最终会不堪诉累而不战自退,这或许是外资银行的心理靠山。
杨兆全表示,目前最好还是走内地诉讼的路径。因为香港银行规避内地监管法规,违规向内地居民销售境外金融理财产品,属于违法行为。其次,在内地法院诉讼受害人诉讼成本低。若在香港诉讼,律师费非常昂贵,一些案件可能在刚刚启动不久就要花费上百万元。如果案件持续一年或者更长的时间,费用将在几百万港币以上。
同时杨兆全认为,如果在内地法院起诉,对胜诉后的执行也颇为乐观。根据我国内地法律的规定,如果香港银行不执行内地法律的判决,那么这些银行的人员不能到大陆进行工作出差。当该银行在大陆有任何财产时,都可以进行强制执行。这些都是非常强硬的手段。此外,拒不执行对客户的债务,对外资银行来讲,也是非常不光彩的事情,对其信用非常不利。(张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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