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指大批股民资料遭网上兜售:一毛钱一个人(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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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指大批股民资料遭网上兜售:一毛钱一个人(2)
2009年07月20日 10:29 来源:证券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其实,像黄立这样在通过互联网兜售股民资料的卖家不在少数。记者以“股民资料”为关键词在网络上进行搜索后,立即找到上千个相关网页。记者点击进入一个网页后看到,网页上赫然写着“2009年新到全国股民资源、黄金投资者电话号码、开户资料出售,资源每周更新,市场上绝无仅有,绝对真实可靠。每批新资源数量有限,先到先得,售完即止。”

  由此看来,网上兜售股民资料已泛滥,而股民资料的泄露也似乎成为了司空见惯的事情。

  资料来源三大渠道

  那么,如此庞大的股民资料信息是通过何种渠道泄露出来的呢?黄立告诉记者,“通常,我们的资料来源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网站、媒体、培训机构的会员资料。二是电信部门的通话记录。三是部分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公司、各类代理机构的客户资料。”

  以黄立的公司为例,其出售的资料分几种类别,每种类别的价钱不一。最低类别的资料只有股民的姓名和电话号码,有的甚至连名字也没有。“这些资料主要来自于网站、电台、电视的证券栏目里的股民热线。”黄立向记者透露,“我们一方面与网站、电台这些媒体的证券栏目合作,直接把他们的记录要过来。另一方面,我们通过电信部门的人把相关的通话记录弄到,这样也可以收集到相关股民的电话资料。特别是如果能拿到证券公司群发给客户的短信号码记录,那就更有价值了。”

  “不过,这些还是比较低级的做法。”黄立表示,“一般情况下,我们更多希望的是从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和其他投资代理公司那里直接拿到资料,这种资料最有价值。不过,这个难度比较大,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

  当记者问到具体要付出多少成本时,黄立则止住了,他表示,“这是商业机密,如果讲出去了,对大家都不好。”

   买卖资料均属违法但举证困难

  对于上述买卖股民资料的现象,深圳某资深法律人士表示,买卖个人资料均属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因此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不过,该律师同时表示,在判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问题上举证较为困难。首先,很难举证具体是谁泄露了股民的资料。股民在某处留下联系方式后,相关的资料可能要经过很多环节,任何有机会接触资料的人都可能出卖这些资料,究竟是谁出卖的,较难查到。其次,股民资料被出售后,由于手机号码尚未实施实名制,因此难以追溯拨打股民电话的具体是什么人,且通话内容难以举证。最后,股民也很难向法院成交造成的严重后果,法院主要是对侵犯业主隐私权,而在损失的程度或者具体金额上也很难判定。

  律师建议,股民要切实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轻易把相关资料透露给不信任的机构和个人,发现问题应及时举报。(万 勇)

【编辑: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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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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