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通知》对注册地在境外的银行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是如何规定的?
答:注册地在境外的银行属于《通知》界定的境外机构,其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适用于《通知》各项规定,包括实名账户、加注NRA标识、与境外往来自由、外汇账户资金纳入境内开户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不得存取现钞、不得结汇等。考虑到这些银行在境内银行主要是开立同业存款等外汇账户,总量较小,只与境外发生往来,国际收支已有统计,因此无需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无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无需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等。
问:《通知》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识、信息报送等监测监管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加强外汇资金流动监测监管,便利统计和业务办理,同时与离岸外汇账户(OSA外汇账户)区分,《通知》要求所有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必须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标注方式为NRA+外汇账户号码。从银行角度考虑,对实现标注NRA的具体方式不作统一要求。只要符合NRA+外汇账户号码形式,达到外汇资金的收付方能有效识别账户性质之目的,银行可以选择在账户号码前直接标识或者通过系统配对等技术变通方式标识NRA。
《通知》还要求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境内银行应通过该系统向外汇局报送境外机构境内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外汇局将根据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银行准备等情况另行通知具体报送时间。境内银行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按规定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短期外债余额管理项下非居民存款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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