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控股权旁落外资?
除了地方和中央的利益分割,在《办法》刚出台的几天内,媒体就开始热炒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后导致国有股旁落外资的问题。最典型的案例是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
据现有的资料,目前,共有11家上市金融企业需转交国有股,由于我国对大银行在控股权方面的限制,工商银行(601398)、中国银行(601988)等几个国有大银行不存在控股权旁落外资的问题。但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国有股东绝对控股的大银行不同,南京银行(601009)、宁波银行(002142)因外资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正面临国有股转持后外资控股的局面。
相关资料显示,南京银行第一大股东——南京市紫金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京紫金”)持有24514万股股份,占南京银行总股本的13.35%;第二大股东——法国巴黎银行持股23170.51万股,持股比例为12.61%,与南京紫金仅相差0.74个百分点。根据《境内国有股转持公司国有股东的转持数据表》,南京紫金所持南京银行的股份由其母公司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偿划拨后,南京紫金持股将减少至21234万股,持股比例跌至11.56%,法国巴黎银行将一跃而成为南京银行的第一大股东。
宁波银行第一大股东——宁波市财政局持股数量为2.7亿股,持股比例为10.8%;第二大股东——华侨银行(母行是新加坡华侨银行)的持股比例为10%,仅仅低0.8个百分点。而宁波市财政局须划拨2489万股宁波银行的股份,划拨后持股10%的华侨银行将一跃成为宁波银行第一大股东。
“股权分散,会造成原转持前董事会的股东结构发生变化,进而会影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其他股东的权益,这是我们最为担心的。”杨健不无担忧地表示。
针对这一问题,财政部企业司司长贾谌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避免国有股旁落导致外资成为第一大股东,这个问题在《细则》中会提到。
贾谌告诉记者,将要出台的《细则》,不仅是针对中央与地方的财产界定以及国有股控制权旁落问题,“还有陆陆续续发现的其他问题,目前我们正在搜集有关问题。”(记者 王红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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