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七月二日电(记者 王彤)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称,七月一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联合发布公告,推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并予以实施。上海市和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四城市,因企业选择和政策配套等方面准备较充分率先进行试点工作
关于此办法出台的背景,人民银行负责人称,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中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同时,随着中国与东盟国家及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关系迅速发展,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
据悉,试点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按照国际惯例制定《办法》,减少制度障碍,适当提供便利,严格贸易真实性审核,实行总量控制,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二OO八年,上海市和广东省政府先后向国务院提出希望在当地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鉴于上海市和广东省在企业选择和政策配套等方面准备比较充分,国务院批准了上海市和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四城市率先进行试点工作。同时,明确境外试点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人民银行称,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依法处罚,并取消其试点资格。
据悉,港澳人民币业务开办以来,业务涉及存款、兑换、汇款、银行卡、人民币支票、人民币债券等方面。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推出,将扩大清算行的清算业务范围。清算行还可以向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试点范围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如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为做好内地与港澳之间通过清算渠道进行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人民银行会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签订合作备忘录,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范围,对港澳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进行监管并相互配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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