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的回暖留不住公募基金经理的心。据记者统计,今年上半年,公募基金经理辞职的频率随着股指的上涨不断加大,进入6月,几乎每隔一两天就会有一位明星基金经理辞职,这令基金公司措手不及。调查发现,基金经理选择牛市“出逃”远非“为赚高薪,转投私募”那么简单,他们中有的是因为不堪压力而“体面”离开;有的被指是在躲避监管层对其“原罪”惩罚而悄然“隐退”……
股指涨了基金经理走了
等不到阶段性报告的发布,等不到年底基金排名的盛世,甚至来不及关掉自己在投研办公司里的电脑,曾被人们视为星级基金经理的他们匆匆从公募基金公司“撤离”了。这样的撤离恰恰发生在牛市行情正好、股指涨势正猛的时候。
数据显示,在本月已过去的17个工作日中,先后有6家基金公司的8位基金经理宣布辞职,平均来看,每两天就有一名基金经理离职,这样的频率以往未见。
更怪的是,离职的基金经理中,以股票型基金经理变动最频繁,这些人此前都掌管着基金公司里的核心股票型基金。例如已经从嘉实基金公司“出走”的王鹏,在辞职前担任该公司基金丰和基金经理职务;从泰达荷银出走的李泽刚,此前一直兼任三款核心基金的基金经理,这三款基金分别是泰达荷银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泰达荷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的匆匆离去使基金公司措手不及,这样的狼狈在公司公告中有所体现。例如此前宝盈基金公司公告称,该公司核心优势灵活配置基金经理欧阳东华辞职,和他一起离开的还有该公司策略增长股票型基金的基金经理赵龙,两个人同时离开使公司来不及安排合适的接替人选,因此公司只能安排从6月10日到7月24日授权其他基金经理代为打理产品,而拟任基金经理的相关程序也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
看不懂市场暂时隐退
不到万不得已,很多基金经理是不会离开公司的。但据相关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在基金经理圈子中,迷茫着很多对市场怀疑的气氛,在多数基金经理看来,除了超预期的流动性外,目前似乎找不出市场继续大幅上扬的理由。这种气氛使不少人认为,自己应暂时“休息”,等行情明朗些时再重出江湖。
“股指的上涨带有非市场因素,泡沫被不断吹大,一旦泡沫被吹破,对市场的杀伤力极大。我不否认我们正经历一场反弹行情,但调整的可能性非常大,总的说来,我不愿意拿着基民的钱去博弈这个市场,我不看好短期操作,也不太看好下半年的行情,所以很想休息一下。”虽然并未离职,但看着身边朝夕相处的基金经理陆续离开,上海某基金经理这样表示。
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对市场失去信心,很多人在探讨基金经理离职问题时都认为熊市不走牛市走,对基金经理来说损失将放大。“从现在的3000点涨到6000点,还能看到100%的收益呢,不应该现在就恐惧啊。”在接受采访时,华安基金相关人士这样表示。
公为“私”用且战且退
公募基金经理选择在牛市中跳到私募去这已经成为惯例。据私募业相关人士透露,最近一段时间,他们聚会的圈子中多了一些新的面孔。虽然并没有听说哪只私募产品启用了新的基金经理,但的确听说几位从公募基金“下”来的基金经理要参与进来。
“选择在牛市到私募基金工作是一个相对稳妥的举措。”在回答为什么一到牛市,就会出现公募基金经理成群“奔私”的问题时,某私募基金经理这样表示。在他看来,能够进入私募圈子的人需要在短时间内大量的人脉资源和资金,这些在熊市下根本实现不了,而与熊市“人等钱”相比,牛市中的“钱等人”更为“惬意”。
与此同时,私募基金追求绝对收益,这一点上,虽然给其中的从业者带来很大压力,但是在薪酬上非常具有吸引力。
“你可以回顾一下2007年牛市时公私募基金的收益水平,你就知道这些基金经理为什么会走了。”在探讨公募基金业人才流失的问题时,某基金公司市场部人士这样表示。据其介绍,在上一轮牛市中,私募基金动辄400%的收益水平给基金经理带来丰厚的提成,而同属牛市的公募基金收益率最高仅仅是200%,当时,也是有包括肖华、江晖、王贵文、吕俊、李学文在内的大批明星基金经理“奔私”。
“收益率的差距与能力无关,主要是各自所处机构不同,私募基金因为要给客户带来绝对收益,因此要采取一些极端的操作方式,而公募基金是面向大众的,不可能给一个基金经理开出更高的薪酬,因此很多人在失去动力的情况下,一味保稳健保排名,不愿意去冒险,最后导致自己的工资缩水。”上述人士表示。
犯下“原罪”急流勇退
“一些人离开属于身不由己。”在某基金人士眼中,离职潮背后很可能还隐藏着整个行业的“原罪”。
上周末,《中国证监会对融通基金原基金经理张野实施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消息挂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融通老鼠仓”案在短短两个月内结案,张野被处以400万元罚款、终身禁入市场。
相比之前两位老鼠仓基金经理唐建和王黎敏,张野受的惩罚最重。去年4月,唐建(原上投摩根基金经理)、王黎敏(原南方基金基金经理)分别被罚终身禁入和7年禁入,同时被处没收非法所得并罚50万元。此次证监会加大处罚力度,被市场理解为“杀一儆百”。
而事实上,每一家基金公司的发家史都可能存在过“老鼠仓”行为。所谓“原罪”,是对《证券法》的违背。《证券法》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这是悬在所有证券从业人员头上的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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