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布的“个税起征点将适时调整”消息让个税再次成为各界热议的话题。至19日晚8时,新浪网关于个税的新闻多达十几条,最早一条的跟帖量达14499条。绝大多数网友对提高个税起征点表示赞同。此前,财政部分析说,大幅提高起征点后,高收入群体受惠多,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反而会受损。提高个税起征点,困难群体和低收入者不仅不能得益,反而成为利益受到影响的主要群体。就此,市民不予以赞同。(6月20日《长江日报》)
为何“大幅提高起征点后,高收入群体受惠多,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反而会受损”?财政部通过举例算了一笔账:将扣除标准提高至3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只能减少100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350元/月。以此类推,个税起征点越高,高收入群体受惠多。而“个税主要用于补助弱势群体等,如果扣除额提高过多,高收入者缴税大量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也就减少,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以及社保、教育、医疗等支出也都会受影响。”
对于这样的解释,笔者认为有些牵强。为什么非要计算各个收入阶段人群的税负呢?为什么就不能通过调整各个收入阶段的“税率”来平衡因个税起征点提高而导致的财政减少部分呢?个税之所以成为世界上最为复杂的税种之一,就在于纳税人的构成阶层以及其收入的确认等非常复杂,随之产生的相关起征点、税率以及惩戒措施等较为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既然面对的是最为复杂的税种,自然就要多“开动脑筋”,多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多向国际上的先进做法看齐。
不仅如此,个税作为以公平为目标的第二次分配方式之一,有关它的改革,怎能仅停留于起征点的调整上?根据实际情况看,个税改革显然应由过去的简单与粗放型探索转向多元化与细化的方向发展了。事实说明,“一刀切式”的个税征收方式,不论将起征点定在何种位置或水平,都难以在实质上体现出人本原则和公平。
就此,笔者建议在征税时,充分考虑纳税人所在家庭的“人均收入”,即针对家庭制定一个“家庭人均交税起点”,比如这个起征点定为1200元。如果低于这个标准,对于该家庭纳了税的高收入者,国家应该实行“还税”政策。这样,就能避免不公平的征税行为,既体现了税收政策的人本原则,又照顾了纳税人的税负感受。 (陈光明 作者系媒体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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