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日起,新的《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开始实施,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都将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等规定从食品的生产、销售、监管等相关环节为食品安全加上一道道保险。 中新社发 井韦 摄
曾经有这样一个“段子”:“中国人通过食品进行化学扫盲———从大米里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认识了敌敌畏;从辣椒酱里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认识了福尔马林;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从奶粉中知道了三聚氰胺……”近十年来,这一个又一个曾经陌生的名字由于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而被变得街知巷闻,食品安全也成为社会公众最关注而又最担忧的问题,立法刻不容缓。
为此,一部广泛征求民意、在三年内几易其稿,反复修改并经过四审的《食品安全法》终于诞生,并在今天实施,旧的《食品卫生法》同时废除。有网民近日总结出“皮革蛋白粉”、“甲醛银鱼”等一系列食品行业“潜规则”,并提问:《食品安全法》是这些“潜规则”的终结者吗?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调研员张丙贵、食品安全协调处负责人杨焕等一批专家。
考验:索赔
事件:结石患儿一度索赔无门
新招:先赔偿后处罚
去年9月,国内著名企业三鹿集团宣布召回700吨受化学物品三聚氰胺污染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最后,拥有52年历史的三鹿品牌以破产告终,结石患儿家长们一度无从入手索赔。直到最后成立了赔偿基金,问题才得到缓解。不过,如果是日常普通消费纠纷中的赔偿问题,恐怕难享“特事特办”的便利。
专家诊断:消费者在纠纷发生后的索赔环节,通常都处在弱势。尤其如果企业面临破产或倒闭,消费者可能根本无法追讨损失。此外,由于各部门的职能不同,消费者在投诉的时候还可能遭遇被“踢皮球”的局面。
新法支招:为消费者索赔提供更大保障。按《食品安全法》规定,企业如果先交了罚款、罚金,剩下的财产赔偿不了消费者的话,要先赔偿消费者,然后再接受其他处罚,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此外,执法部门甭想“踢皮球”。《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不得推诿,要及时答复、核实、处理。不属本部门职责的,应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考验:变质
事件:商家可随意踢皮球
新招:追究商家责任
市民王先生从某社区超市买的酸奶还在保质期内,结果已经发馊变质。他打通厂家的电话投诉之后,对方回应,产品出厂前检查过没问题,问题应该出在超市的销售环节,比如保存温度过高。王先生又找到超市,结果对方却坚称不是自己的问题。“厂家怪商家,商家又推厂家,到底该找谁负责?”
专家诊断:按照原来的法规,销售企业的法律责任并不明确。换句话说,如果是商家保存方法不当而导致产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如果要追讨赔偿,就缺乏有力和足够的法律依据。
新法支招:《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明知故犯,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在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如此一来,对销售者的监督力度大大增强了,消费者也有足够的依据可以向违反规定的销售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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