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企业
应成为规范的对象之一
《证券日报》:我国的企业类形是多种多样的,那么,国企高管薪酬统一规范适用的主体有哪些?包括混合所有制企业吗?
苏海南:国企与混合所有制企业性质、情况不同,因此,混合所有制企业不会直接纳入规范国企高管薪酬管理范围,但确实需要考虑加强对混合所有制企业高管薪酬的监管问题。因为国有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是相关联的,如果只是把国有企业高管薪酬这一块规范得比较到位,而对混合所有制特别是其中国有参股企业不做相应规范,其高管薪酬还是部分人偏高少数人过高个别人畸高,就会回过头来影响国有企业高管队伍的稳定和积极性的发挥。
所以我个人认为,应把这一块纳入高管薪酬监管的范围之内,但主要应通过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手段来规范,而不是采取规范国企高管薪酬管理的政策和行政手段。美国财政部最近也明确要求将所有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纳入监管范围,而不是只加强监管接收美国政府资金援助的金融企业,可见,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发现应该加强对非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监管,这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证券日报》:那么,私有制企业高管的薪酬要不要规范?
苏海南:私企就不用管了。只要管他一条,就是私企老板给高管加薪,加多少都无所谓,但必须保证给高管加薪不能靠压低工人的工资来获得。
私有企业中,该给工人的工资都给了,剩下的就是企业老板和高管的再分配。私营企业老板愿意少得一部分利润,把这部分利润分配给高管人员,那么,愿给多少给多少,这个没人管,老百姓也不会有意见。
对私企工人的保护要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克扣工人的工资就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制裁。现在倒没发现压低工人工资给高管涨薪的很突出的问题,目前私企高管的薪酬也并不是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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