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的陈楠律师告诉记者,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并且造成伤害的,才能获得赔偿。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应予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应获赔偿。
而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陈楠说,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高先生购买的雪碧里虽然有虫子,但并未发生人身损害后果,损失仅仅是购买雪碧的价款。在此情况下,巨额赔偿金不可能被法院支持。
而且,对于天价索赔的性质到底是合理维权还是借机敲诈,界定也比较模糊。对于那些不熟悉法律的消费者来说,很可能“不经意地走向犯罪”。
专家呼吁
加大惩罚性赔偿
中消协专家顾问邱宝昌认为,中国消费者得不到天价赔偿,是因为我国民法理论一直在忽视惩罚性赔偿。
关于民事赔偿的性质,国内主流观点是“补偿性为主”,是补偿原告,而不是惩罚被告。
邱宝昌呼吁,要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必须重新完善“消法”,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使这一制度真正能令生产厂家心有余悸。(记者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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