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劲松状告铁道部一案,昨日在北京高院以败诉告终。法院终审认定,铁道部《春运通知》不具备价格制定的性质,不需要申请听证。郝劲松表示,他将继续向最高院申诉。
对于郝劲松所认为的,铁道部《春运通知》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履行批准及听证程序,法院认为,《春运通知》是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下简称《方案》)所为,《方案》已经决定了春运期间部分列车票价实行上浮或下浮,并就浮动范围和幅度等做出了设定。《春运通知》只是对相关内容的进一步明确,不具备价格制定的性质,因此并不需要满足履行批准及听证程序的条件,铁道部也不具有申请听证的法定义务。
由于不能确认铁道部行为违法,郝劲松的5角钱国家赔偿也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事件回放
2006年1月21日,郝劲松购买当日从北京南站驶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车车票一张,发现票价由以前的1.5元上涨到2元。郝劲松认为,根据我国法律,铁道部在调整列车票价时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同时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召开价格听证会。而铁道部并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属于程序上违法。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铁道部在程序上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0.5元。(记者 李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