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对土地调控政策落实情况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土地管理。要继续深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重点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等方面的案件;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推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行划拨和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土地,继续暂停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开发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加强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有关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检查,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肃查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以及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二、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的要求,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环境监管。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涉铅污染企业和造纸行业企业违法问题,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严肃查处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导致环境违法问题严重、大型企业集团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问题突出的,要集中力量进行查处,对社会影响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件要挂牌督办;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和工作手段,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着重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执法活动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要配合有关部门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不断推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案件移送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及政府投资项目中虚假招标投标等违纪违法案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涉及的土地、规划、拆迁等环节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
四、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方面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促进依法行政。要深化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机关及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单位继续完善与《行政许可法》相配套的制度,加强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后的监管,协助行政机关建立行政许可动态评估机制,纠正和查处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及职能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不当或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在督促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以及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决策反馈纠偏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方面要进行积极探索。
五、加强对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围绕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整合行政资源、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各级政府转变职能,创新行政运行机制和工作方式,积极发展电子政务,改善行政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政效能投诉网络,拓宽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坚决纠正作风不实、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违纪违规案件,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督促行政机关开展效能建设,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绩效考评制、责任追究制等配套制度。
六、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政府和有关业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继续加大对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强化责任追究,着重查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监察对象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事故背后存在的官商勾结、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违规投资入股等违纪违法问题,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监察机关要立足于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责,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有效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的思路、途径和方式方法。要注意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选题立项,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防范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做好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额贷款资金等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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