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种担心大可不必。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记者:有些人认为,他们的收入情况税务机关不完全掌握,不去申报税务机关也不能发现。对此,您有何看法?
答:2005年税务总局提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四一三”工作思路,明确要求各地加快“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据统计,截止2006年底,全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已为2000多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了纳税档案。应该说,对大多数年收入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是掌握的。如北京市地税局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和扣缴义务人的明细申报,对500万纳税人建立了档案,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搜索查询年收入可能达到12万元的人数。许多省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从2001年起,就陆续对当地的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进行了重点建档管理,虽然税务机关掌握的情况还不是很全面,但大多数高收入者已包括在内。
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例如,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信息,筛选出同行业或者同一企业、同等条件的人员;通过与扣缴单位明细申报的信息,或与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从而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人群的专项检查,发现未申报的纳税人;利用已掌握的行业收入等信息,进行纳税评估,从而发现应申报人员;通过检举人提供的检举线索进行分析检查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掌握纳税人在境外的收入等涉税信息等等。所以,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自觉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不应存在侥幸心理。
记者:刚才您提到了申报期到3月底结束,在这段时间里,税务机关还做哪些工作呢?
答:首先,各级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一是继续通过各地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公益广告、纳税温馨提示,提醒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并结合本地个人收入来源的主要方式,详细列举各种收入方式的计算公式和申报程序等,同时,有选择地举行电视访谈、专家讲座等方式,引导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二是采用点对点的工作方法,通过邮寄信件、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特定的行业、单位和人群提醒自行纳税申报,深入到高收入人群比较集中的重点行业、单位做进一步有针对性的宣传辅导。
第二,各级税务机关将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在新闻媒体宣传和辅导纳税人方面,将重点讲述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时间、地点、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事项;继续在办税服务厅开设咨询台,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并开设专门的申报和补退税窗口,为纳税人提供全天候的服务;同时,税务机关继续提供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等服务,做好申报高峰期的应急方案。部分地区已经推出 “个税自行申报绿色服务”,对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十分集中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单位,地税局可上门集中受理申报,或为纳税人开设绿色通道,方便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将根据自行申报的情况,初步筛选出重点检查对象,以便在申报期结束后,组织对收入较高但申报人数与实际差距较大的单位,开展重点检查。
记者:借此机会,您还有什么要和广大纳税人说的吗?
答:目前,距申报期结束只有不到一个月时间了,据我们调研和统计分析,还有很多纳税人没有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我想提醒大家,符合申报要求的纳税人应当尽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据各地反映,随着春节结束和纳税申报截止期限临近,纳税申报人数将越来越多,很快就要进入申报高峰期,若大部分纳税人都等到高峰期才去申报,会造成网络拥堵,申报大厅也会非常拥挤;邮寄申报人数剧增也会给邮政部门带来压力。所以及早申报是省时省力、避免拥堵的最好办法,也是对国家、对自己负责任的一种表现。
此外,我还想说明一点,最近社会上有传闻说国家正在考虑调整对股票转让所得的免税政策,这是毫无根据的。大家知道,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1994年以来,一直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还明确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实行减半征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年所得的范围,应包括其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但对这项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仍然继续执行。要求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与是否征免税是两回事,不应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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