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3日电 去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新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规定2006年收入超12万元者,须于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昨天介绍该项工作的最新进展时表示,截至3月1日,全国共有近40万人办理了自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开展情况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全文如下:
记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仅有不到一个月了,能否请您介绍一下前期自行申报的情况?
答:今年1月1日以来,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进展顺利,取得阶段性成果。据不完全统计,截至3月1日,全国共有近40万人办理了自行纳税申报。广东、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福建、山东、深圳等省市申报人数相对多一些,中西部省份少一些。这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不平衡,大部分高收入者集中在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和重点城市的状况是相符的。
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进展顺利,这首先得益于各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赋予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这是落实“十一五规划”中“建立健全收入申报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要过渡措施。各地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许多省市政府领导专门就此做出工作部署,提出明确工作要求,有的领导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税务机关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其次,得益于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在税务机关大力宣传下,广大纳税人很快了解并掌握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政策,并自觉申报。在北京,一些著名文体明星在一月上旬就主动办理了自行纳税申报;在西北,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的14名外籍人士主动申报了2006年全年所得,并补缴了税款;在西南,重庆市政协副主席尹明善先生1月4日就到税务机关办理了自行纳税申报,还向认识的高收入朋友发新年贺卡提醒他们进行自行纳税申报。
再次,离不开各级税务机关的辛勤工作。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在我国是第一次,对税务机关来说,这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的复杂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对此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积极推进。在税法和有关政策的宣传方面,在积极主动辅导纳税人方面,在如何更好地提供纳税服务方面,广大税务干部尤其是基层税务干部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劳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在肯定这项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的同时,也要看到前期申报工作反映出地区间不大平衡的问题,一些地方的实际申报人数与税务机关掌握的应申报人数有较大差距,申报进度偏低。这一方面与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不够扎实到位有关。另一方面,更加主要的是一些纳税人尚未养成自行纳税申报的习惯,平时没有记录收入情况,到了要申报时才发现收入资料不全、收入情况不清,无法及时申报;有的纳税人认为申报截止期限还早,仍在观望,不着急申报;另有一部分纳税人还不了解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规定和要求,以为自己平时已经被扣缴了税款,就可以不用申报了;还有一小部分纳税人心存侥幸,认为税务机关不可能掌握自己的收入情况,不想申报。
记者:有一些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仍在等待观望,他们不申报会受到处罚吗?
答: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申报期内纳税人不依法申报,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2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此外,构成偷税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据我了解,有一些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担心,他们平时的收入单位没有扣缴税款,或者虽然扣缴了税款但没有扣足,自行申报后会受到处罚。是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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