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社保制度架构有冲突
问:在实践上,费改税对我们当前的社保制度来说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郑秉文:影响是非常大的,主要就是与现行的制度设计不匹配,存在很大的冲突。一是费改税与当前统账结合的制度相冲突,因为统筹部分可以改,但个人账户部分是不能改的。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各地在执行中参差不齐,这就人为地使制度复杂化了,税费之间的比例难以全国统一。二是税的刚性要大于费的刚性,但我们的社保制度建设却远没有定性,更没有定型,一切都在变革探索之中,因为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统账结合的国家,没有现成的经验。三是费改税之后有两个很大的困难难以克服:一是如何界定纳税人的范围和概念,一是如何设定税率。要增加一个税种或一个税目,首先要确定其纳税对象。农民连农业税都免了,年均纯收入只有3255元(2005年底数据)的农民哪有能力成为社保纳税人?如果设立这个新的税种,这岂不是增加了他们的负担?如果将之排除在外,这又有剥夺其基本社会权利之嫌!如果城乡税费分立,这又人为地增加了制度的复杂性,弱化了可操作性,纵观世界,还从未发现哪个国家实行城乡税费分立的社保制度。另外,农民工和务农农民的税率根据什么来确定?这些都是费改税的障碍。四是费改税并不必然提高征收的力度。法国等欧洲许多国家都是费,但征缴力度和权威性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瑞典和意大利等国家并没有由于弃税改费就出现了大量的逃费现象。征缴力度的大小,征缴率的高低,归根到底在于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是否科学,是否符合社会条件,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是否存在内在激励机制,而不在于什么名称。
与资金安全无必然联系
问: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说,费改税之后就加强了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加大了监督力度。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郑秉文:从本质上,社保基金的征收形式是费还是税,这与资金安全性没什么必然的联系。美国社保制度实行的是“工薪税”,欧洲的法国、德国、瑞典等许多国家实行的都是费,但他们社保基金的安全性都很好,没有任何差别。甚至我们也不能说,征缴主体是税务机关就会提高其安全性和征缴率;法国的保费征缴一直是由一个机构“社会保险费与家庭补助金联合征收机构”来负责执行的,就是我们常说的非政府组织,它是一个自治机构,连政府机构都不是,采取自收自支的方式,其安全性非常好。
我国社保基金当前出现的问题,有许多因素使然,但最重要的还是制度设计是否科学的问题,而不在于费改税,也不在于必须有税务部门来征缴。
就目前来看,降低社保基金安全性的主要因素是由两个最大的制度困境的威胁造成的:一是资金投资渠道比较狭窄,仅限于协议存款和国债,投资收益率比较低,容易导致暗渡陈仓,违规操作;二是统筹层次太低,主要以县市级统筹为主,资金过于分散,中央无权管理,更无权调动。(刘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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