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差不多已经摆平”。在2006年12月18日第二次庭审结束后,徐玉发估计,张海案本月二十几号就可能宣判,不会再拖。
但直到新年迎春的鞭炮响过,外出的亲人踏上了返乡的旅程,张民和徐玉发这两位张海的代理律师望眼欲穿,仍然没有等来法院的判决。
“等待的时间越长,案件的转机和变数就越多。”这种担心和忧虑,在他们心头似杂草疯长。
转机
“张海无罪。”
今年1月18日,在佛山市中院的第二次庭审中,对检方指控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总裁张海涉嫌1.2亿元的职务侵占和9400余万元的资金挪用,张民律师出语惊人。
“我敢为张海作无罪辩护,源于第一次庭审中的意外收获。”
去年11月2日下午4时40分,在张海及其律师的一再要求下,检方出示了一份确认书。这份由三水正天公司于2003年6月出具的确认书证实,有一笔2000万元的进款确实是三水正天公司的应收款,而非某个股东个人的。
见到这份确认书,张海一度激动得落泪,认为这份证据将为自己洗脱部分罪名。而在庭审进行到下午5时30分时,一份更为关键的证据被戏剧性地发现了。
在法庭质证的过程中,法警拿着厚厚的检方证据目录让张海确认,其衣服袖子上的纽扣带起了压在下方的几页纸,而张海的眼睛非常尖,就在这一瞬间看到了两份关键证据。
张民发现,这两份证据没有列入证据目录,便立即提请法庭调取这两份“关键证据”。
而检方不愿意将两份证据提交法庭,控辩双方由此展开激烈辩论。张海坚持说,这两份证据就能证明自己无罪,而控方坚持不提交这两份证据。
经过休庭之后,合议庭作出了由法庭调取这两份证据的决定,这两份证据才得以出现在庭审当中。
这是两份什么样的证据呢?
一份是正天科技公司与裕兴公司签订的借款、还款协议,借款协议签字人为叶红汉和张海,并加盖有三水正天公司的公章。还款协议中除了上述两人的签名还有祝维沙的签名。另一份是裕兴公司的董事会纪要,说明裕兴公司借款2.38亿元给正天科技,并责成祝维沙负责分两段时间收回这笔借款。
张民说,这2份证据足以说明,正天科技收购健力宝的资金确系祝维沙经裕兴董事会同意借给张海的,所谓“用健力宝的钱收购健力宝”的说法难以成立。
这2份新材料的出现,不亚于在法庭上引爆了一枚“重磅炸弹”。使本来没准备为张海做无罪辩护的张民,一下子坚定了做无罪辩护的决心。
变数
“2份神秘关键证据”的亮相,使本案可能出现转机。
今年1月18日上午,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时,张海案的庭审便显得有些“平静”。控辩双方对从2亿元变成了828万元的这笔资金的定性问题,展开了争论。
佛山市检察院认为,2003年4月,张海为偿还一个名叫付秉三的100万美元的欠款,指令上海健力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代健力宝交保证金的名义,向付秉三旗下的广州番禺华泰公司划款人民币828万元,形成资金挪用。
对此,张海和律师解释说,这100万美元是张海早期公司河南心智1996年左右欠付秉三公司的100万美元,而当时河南心智公司的股东只有张海、陈晶彧和现在方正科技的李友3人。河南心智收购健力宝后,方正科技退出了对健力宝的收购,但是方正科技在健力宝集团中留有房产和车辆,总价值千万。这样,由李友、张海和陈晶彧3人的河南心智承担100万美元的债务就用那1000万元的资产抵偿。
健力宝集团原投资管理部负责人曹庭武证实,这笔债后来就用健力宝的现金来偿还,而那些车辆和房产就留在健力宝集团。曹庭武还证实,这件事情在2004年初的一次会议上,得到健力宝集团当时的董事叶红汉、张海、李友等人的同意,而证实此事的会议纪要则需要法庭向有关方面调集。
一番激烈辩论后,检方坚持认为张海的挪用资金罪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海则称这828万元是3个公司之间的三角债,不涉及他个人的资金挪用罪名,而且强烈要求法庭调来2004年的那份会议材料。
“材料一摆,白纸黑字写的,什么东西都清楚了。”张民认为。
针对公诉人指控张海挪用健力宝资金518万元用于个人购置别墅一事,张海则辩称:“那是我的工资,我在健力宝工作了3年,从没有拿过工资。”据了解,在健力宝集团,他及叶红汉、叶选基的工资发放均采用此种形式,即通过将款项转入各自的关联公司账户来完成。徐玉发律师则认为,在第一次开庭时,检方已经出具过一份审计报告,显示健力宝公司尚欠张海1000多万元工资,而其他高管也采用和张海一样的方式收取工资,因此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在第二次庭审中,此前挂在张海身上的1.2亿元资金职务侵占和9000多万元的资金挪用,检察院在本次开庭时并没有提及。徐律师认为,此次开庭表明,检察院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张海职务侵占和资金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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