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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严禁上市公司高管超比例转让所持股份

2007年02月04日 20:06

  中新社北京二月四日电(记者 王兆寰)针对近期中国有少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超比例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或在六个月内进行短线交易的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在此间表示,每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超比例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进行短线交易。

  同时,每个上市公司都必须制定专项制度,指定专门人员,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及其变动情况,是证券市场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要信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超比例转让股份、不进行短线交易,既关系到证券市场运行的稳定有序,也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本人的诚信形象。

  据介绍,修订后的《公司法》从约束与激励均衡角度出发,放宽了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同时又明令禁止超比例转让行为。

  《证券法》则不允许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管人员从事短线交易,若其将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此外,该负责人还透露,中国监管部门落实两法有关规定的工作正加紧进行。专门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有关管理规则和操作指引目前已起草完毕,即将适时发布;相关监管技术平台和操作系统的建设工作也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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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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