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边疆则表示,“开瓶费”实际是指由自带酒水产生的服务费用,餐饮业这一行规并不违法,因为餐饮行业是市场竞争最为充分的行业之一,不存在垄断,其所有的资源都是有偿取得的,理应得到回报。
一位酒楼老板也对记者说:“收开瓶费肯定不违法,否则,工商部门早就来查处我们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指出,不能一概地认为所有的“不能讨价还价”的格式合同条款都是霸王条款,霸王条款必须是消费者“不得不”接受的条款。如果将自带酒水看作是消费者的权利,则是在强行排除餐饮企业提出的合同条款的权利,这有悖于市场经济的规律。
团体协会表态
“维权”还是“侵权”?
从元旦起,温州市区23家酒店联名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而在此前,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制定的《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也规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适当的服务费。
对餐饮行业有关协会的这种做法,武高汉说,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出台这样的行规、意见,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还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是公开搞垄断,搞定价串通。行业协会的这一做法无疑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禁止。
边疆则认为,这是餐饮企业面对法院判决、社会舆论压力的无奈的联合维权之举。他说,去年底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谢绝自带酒水的酒楼败诉后,圣诞节期间,到当地饭店就餐的顾客自带酒水的明显增多。
针对一些消费者团体的声音,边疆说,消费者的需求有多种,但是未必全对,民意也有非理性的成分,应该予以适当引导,而不是一味迎合甚至激化。
1月5日,中国烹饪协会在该会关于“自带酒水”问题的情况通报中明确指出:“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应同时包括餐饮企业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选择,而自愿接受或选择性消费。”这表明该协会对“开瓶费”仍然持支持态度。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