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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收费后能否OK? 各方利益人面目扑朔迷离(3)

2006年12月29日 09:47

    卡拉OK版权使用费这场纷争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政府行政协调能力都是一次考验。 中新社发 绍常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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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幼章说,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标准是个上限,各地在执行中还可以协商。2001年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商定的价格比音著协公布的标准低得多,主要考虑,“收与不收”比“收多收少”的问题更重要。开始的时候“低起步”,然后逐年递增。这样的思路能不能在这次协商中体现呢?

  其实,对“收与不收”这个原则性问题,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以及卡拉OK经营企业并无异议。“争论归争论,著作权人的利益必须保护。”朱南说,目前正向各成员企业收取2006年度版权使用费,已经有数十家企业交纳。

  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成立于1996年,是全国第一家,在各县区设立了办事处,拥有健全的工作网络。武幼章介绍,2001年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的版权使用费备忘录,在全国也是第一家,当时是一个创举。

  怎么收?

  不是政府行政行为,各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协商是最好途径

  显然,让权利人到卡拉OK经营企业一一上门收取版权使用费,或者像以前那样,通过诉讼来保护著作权人利益,成本很高,效率很低。上海采取的“协会对协会”协商解决的办法,效果比较好。

  “协商”,是各方反复提及的一个词。“权利人、使用人、消费者三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怎么收、收多少,应该大家坐下来谈。”朱南对这种“强制性”做法感到“很遗憾”。

  这一点,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此前说得很清楚:卡拉OK版权费不是政府行政行为,它是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实,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对收费标准也不全是抵制。该协会卡拉OK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网站上发表看法的第一条就是“对版权局在上海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活动试点表示赞同和支持”。同时表示,在上海试点基础较好,相信通过试点一定会使收费工作取得有益的实践经验。对于收费标准,上海某大型卡拉OK经营企业的负责人表示,他们也未必“死咬住1元标准不放”,但还是要“平等协商”。

  “版权使用费不是行政性收费,双方可以谈判,可以讨价还价。协商的结果未必双方都很满意,但应该是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武幼章认为,到目前为止,真正意义上的协商还没有开始。

  还有一个技术性问题:按照歌曲点击率、包房或面积收费,哪一种更合理?“卡拉OK企业都知道,使用他人作品就应当给钱,但是,版权使用费应该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计费方法要科学,而且,收上去的钱是怎么分配使用的,也应当公开透明。”朱南认为,按照点击率收费比较科学,体现了分配的“合理公平”原则。

  陶鑫良认为,目前的各种计费方法“各有长短,利弊互现”。有关部门要进行科学论证和合理估算,还应进行相应的听证程序,目前的决定“显得过于匆忙”,缺乏有说服力的依据。他自己的感觉,1元标准少了点,12元标准多了点。“但是,结论的得出应该是在调查的末尾,而不是开头”。

  专家指出,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要防止另一种倾向,就是知识产权的滥用,这二者不可偏废。

  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2月28日,有报道称,广州卡拉OK版权费拟春节后开收,由某数码公司授权“代收”。如果真是这样,事情就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了。

  (来源:人民日报华东新闻,作者:汪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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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席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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