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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收费后能否OK? 各方利益人面目扑朔迷离

2006年12月29日 09:47

    卡拉OK版权使用费这场纷争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政府行政协调能力都是一次考验。 中新社发 绍常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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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诞连着元旦,K歌行情看涨,沪上各大卡拉OK商家迎来旺季。

  12月26日,晚上近10点,位于复兴公园的知名KTV场所“钱柜”依然繁忙,100多个包房几乎全满。服务员还在不断地领进客人。3楼收银处,六七名服务员忙得不亦乐乎,有的干脆坐在地上,清理着大堆账单,几台计费机“吱、吱”作响,吐出长长的账单。

  乐不思归的飙歌者、晕头转向的服务生,却没有察觉,一场围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纷争,正在这个冬季逐渐升温。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

  公告称,这一标准是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上报的,已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进行了修改。

  短短数百字的公告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媒体报道中用到最多的一个词就是“抵制”。

  就在各地娱乐行业协会对该标准普遍抵触时,12月23日,中国音像协会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负责人王化鹏称:“按照权利人的委托,我们将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收费。”这一表态,加重了本已浓郁的“硝烟”。

  收费时刻临近,各方利益人的面目依然扑朔迷离。

  谁来收?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仍在筹备,收费主体引发争议

  从国家版权局公告看,收费主体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

  问题就出在“筹”字上。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朱南说,只有当该协会走完筹备程序,才能确立其收费主体的地位。“我们迫切希望,正在筹备中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尽快完成必要的法律程序”。

  沪上知名卡拉OK经营企业“好乐迪”的负责人说得更直接:“我就是把版权使用费给你,你能给我正式发票吗?合法资质还没拿到,怎么能收费呢?就像我们企业一样,没拿到营业执照就不能经营,否则就是违法嘛!”

  不过,国家版权局公告指出,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音像权利人已经委托,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

  问题又来了。一名娱乐行业协会的负责人称:“假如中国音像协会具备收费资格,又何必再去筹建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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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席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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