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30日电 北京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将于明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进行个税自行申报。未按规定报送纳税材料,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法制晚报》记者30日上午从北京市开发区地税了解到,北京市地税局已给各区县地税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并出台了8条相关细则。
北京市地税局在细则中规定: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
据相关人士透露,北京目前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在20万-30万人之间。据悉,对符合条件却不自行申报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1万元的罚款;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500%的罚款。
4种特殊情况的年所得税计算方法
北京市地税局明确了4种特殊情况的计算口径:(一)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中含免征额的,除《办法》规定情形外,应将其收入全额计入年所得额。(二)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指直接减免税额)的纳税人,应将其收入全额计入年所得额。(三)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不得减除任何相关税费,应将其收入全额计入年所得额。(四)纳税人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为其负担税款的,需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将含税收入计入年所得额。(张丽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