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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就卡拉OK收费问题再起争议做出回应(2)

2006年11月30日 08:45

    日前,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卡拉ok包房每天每间收费12元标准是一个上限,至于下限是多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协商,也可以考虑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有所区别。图为北京一家KTV歌城内,人们试用新的练歌设备。 中新社发 廖攀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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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人收费无需经任何人批准

    音像协会已获百余家公司授权

  娱乐业协会声称,作为卡拉OK收费主体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目前尚处于筹备阶段,未得到民政部的批准,因此它无权收费。王自强回应:其实国家版权局在公告中明确指出,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权利人已经委托的权利;目前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推进。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现在还无权收费,但是这不等于权利人无权收费。卡拉OK经营者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向权利人交费。权利人向使用者收费不需要经过任何人的批准,你用了我的作品,你就必须交钱。据我所知,中国音像协会已经获得了100多家音像公司的授权,它可以代表这100多家音像企业向卡拉OK经营者收费。卡拉OK企业如果不交费,那么我想,权益人和卡拉OK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中国《著作权法》颁布施行以后,卡拉OK企业使用作品必须取得权利人授权并支付报酬,如果不交费,除非停止使用作品,否则就可能面临诉讼。随着权利人版权意识的提高,一些权利人已经开始向卡拉OK企业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从2003年开始越来越多。比如2003年12月,北京二中院判决华纳公司诉北京唐人街公司一案,3首MTV判赔2.3万元;2004年4月,华纳公司诉哈尔滨好乐迪娱乐公司一案,3首MTV判赔2.1万元;2004年11月,新时代影音公司诉北京乐声及新世纪钱柜案,3首MTV判赔1.6万元。

  其实,国家版权局是不赞成通过个案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卡拉OK行业使用音乐、音乐电视作品的付酬问题的,并就此向最高人民法院专函表达了我们的意见。这种方式将使卡拉OK行业陷入灭顶之灾。所以珍惜目前这个来之不易的制度无论是对权利人,还是对卡拉OK企业都有好处,在这个制度下,是个双赢的局面。如果就为了收费标准的问题,导致这个制度难以施行,重新回到没有集体管理组织的起点,那对卡拉OK企业绝对是不利的。

  国家版权局监管的不是卡拉OK企业

  某些知识产权学者认为,著作权属于私权不是行政指令,版权使用费是权利人与卡拉OK经营业主自由磋商的结果。国家版权局在这个过程中只能扮演监管者的角色,不是收费主体。

  王自强回应: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必须强调的是国家版权局监管的对象不是卡拉OK企业,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第一要监管它不能滥用权力,不能歧视使用者,要对使用者一视同仁;第二要监管它收费后是否将钱分配给了权利人;第三,要监管它提取的管理费是否仅用于正常的工作开销。这种监管除了国家版权局的监督以外,还有审计的监督、权利人的监督以及公众的监督。而且,所有这些监督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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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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