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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就卡拉OK收费问题再起争议做出回应

2006年11月30日 08:45

    日前,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卡拉ok包房每天每间收费12元标准是一个上限,至于下限是多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协商,也可以考虑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有所区别。图为北京一家KTV歌城内,人们试用新的练歌设备。 中新社发 廖攀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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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1月30日电  自11月20日以来,广州、上海、深圳等地娱乐业协会纷纷对《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提出质疑,并表示将拒绝按照12元/包房/天的标准支付使用费。一时间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再次成为社会与媒体关注的热点话题。新华网援引中国新闻出版报报道称,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再次作出明确回应,12元收费标准只是上限,认为收费过高就不交费是不对的。

   标准并非国家版权局制定

  标准严格依法制定并出台

  据部分媒体报道,一些娱乐业协会认为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没有征求过他们的意见,单方面提出这一标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王自强回应:我们认为,媒体和社会关注卡拉OK版权使用费问题是好事,反映了公众对政府行为和社会事务的关注与参与,提高了这件事的透明度。客观介绍,准确引导,有利于把事情弄清楚,有助于通过此事提升作品权利人和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水平。但上述说法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王自强指出,首先,这个标准不是国家版权局制定的,而是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制定并上报的,由国家版权局进行公告;其次,在公告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国家版权局还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第三,标准的制定和公告是严格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的出台完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支付版权使用费是卡拉0K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中国音像协会代表其著作权人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版权使用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12元收费标准只是上限

  著作权人已做很大妥协

  针对广东、上海等地的卡拉OK经营者认为每间包房每天12元的版权使用费太高、不合理,王自强回应:12元的收费标准究竟是高还是低,要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卡拉OK经营者来协商。国家版权局在公告中说得已经非常清楚了,这12元的标准是上限,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规模的卡拉OK企业可以不同对待,也就是说可以下调。在收费标准的问题上,国家版权局一直是非常慎重的。考虑到当前卡拉OK行业对收取版权使用费的认识水平和承受能力,我们对两个协会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建议其将原定的16元/包房/天的标准降为12元/包房/天,并于200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通过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就该收费标准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即于9月21日召开了由权利人、卡拉OK行业、娱乐业协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实际上,著作权人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做出了妥协。当然,对于收费标准,不同利益群体是有不同看法的。从前期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大多数地区和行业的代表,是赞成这种收费方式和标准的。举例来说,标准公示期间收到17个娱乐协会的反馈意见,12个赞成;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7位发言的代表,5位基本赞成。而且,这个收费标准不是刚性的,而是弹性的,公告明确说明,这个标准是收费的上限,是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营规模适当调整的。同时,对比中国港台地区和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收费标准,12元的标准也是较低的。

  认为收费过高就不交费:不对!

  不交版权费就使用作品:不该!

  对一些娱乐业协会发表声明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收费标准,也不会向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王自强回应:先打一个比方:到市场买东西,你觉得价格合适,你就买,觉得不合适,可以讨价还价,不成,那你就可以不买。不能强卖,也不能强买。这是一个浅显的道理。具体到卡拉OK收费问题上,道理是一样的。如果卡拉OK经营者觉得收费标准高,那他可以不使用权利人的作品,但是现在你又要使用、又不交钱,这就不对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中国绝大多数卡拉OK企业使用的歌曲和音乐电视作品都没有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卡拉OK企业实际已经是侵权在先了。对于大多数卡拉OK经营者来说,多少年来一直在没有取得权力人授权、也没有付费情况下违法经营,这种拿别人的劳动成果自己赚钱的免费午餐,在中国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有卡拉OK经营者认为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按照20%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太高了,对此我认为,这个管理费的比例是权利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20%左右的管理费比例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一般来说,集体管理组织建立初期,管理费比例相对高一些,随着集体管理组织各项制度的完善,管理费的比例将逐步降低。管理费比例应该是权利人所关注的问题,卡拉OK厅不能用这个作理由拒绝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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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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