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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三月起 外资银行可获准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

2006年11月28日 23:29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八日电(记者 赵建华)中国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今天在此间表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施行后三个月内,现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获得批准后,即可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即人民币零售业务)。

  中国将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申请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一般可在三个月内得到获准。

  《细则》施行后一个月内,外国银行分行在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办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即人民币批发业务)。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下月十一日起实施的《细则》,为外国银行分行提供了更为宽松的经营环境。外国银行分行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营运资金也进一步下调。

  这位负责人指出,《细则》充分考虑了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的连续性,及其商业利益。改制过程要遵循合法性、审慎性和持续性原则,中国保证按时开放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确保时间的衔接和业务的连续。此次法规调整后,外国银行分行的业务经营和监管环境将得到进一步改善。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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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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