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教 育|健 康|汽 车
房 产|电 讯 稿|图片·论坛|图片库|图片网|华文教育|视 频|供 稿|产经资讯|广 告|演 出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经济新闻
站内检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专家称:判定股改成功与否至少还需要两年时间

2006年10月09日 09:18

    漫画:股改列车接踵而来 中新社发 唐志顺 作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目前进展顺利,股改成功的基本标志是在股市总体运行平稳的条件下,上市公司所有股份可以不受限制的上市交易,从而证券市场能够发挥应有的机制和功能。由此看来,股改成功与否至少还需要2年时间才能最终定论。

  国有股东的行为对于成功股改至关重要。从股票市场构成来看,国有控股公司是上市公司的主体,国有股份在非流通股中占有绝大比例,因此,获得上市流通权的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能否稳妥而有序地上市交易,就成为股改能否平稳推进、顺利完成的关键。

  发挥国有股东的积极作用,实现国有股份有序上市,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控制国有股份上市的规模和节奏。为此,所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持有单位,都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国有经济结构战略调整规划的要求,结合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状况,确定其所持有的国有股份在未来1年(或2年)内拟上市转让减持的数量。中央企业的减持计划要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经省级国资委批准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国有股份要有计划、选择适宜的时机上市。每年度上市转让的国有股数量,要在批准的计划内进行,因主、客观条件变化而需要突破原定计划时,应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国有股上市应选择股市行情高涨时期,行情低迷时应推迟上市计划。

  促进市场形成长期预期。上市公司国有控股或第一大股东应当合理确定未来3-5年内的最低持股比例,并在2006年公司年报中公布,促使市场形成长期预期,培育公众投资理念。提倡和鼓励非国有控股股东公布自己的最低持股比例。

  遏制投机炒作行为。建议中国证监会出台配套措施,规定凡已进行非流通股减持的股东,在此期间2年内不能反向操作(即增持)。但控股股东为防止公司被恶意收购而增持或为稳定股价而买进股份等行为不在限制之内。

  应当说明,对国有股上市交易进行规制,并不违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管理运营目标,也不是重走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老路。

  首先,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与股权分置改革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股改任务完成得好,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益和盈利能力,更好实现保值增值;反之,离开了股改目标追求保值增值,国有股权管理运营就迷失了正确方向。国有股权管理运营应着眼于股改大局而不是国有资本的“小我”,归根到底这是由国有资本的性质所决定的——国有股权的终极所有者是国家(全国人民),国有股权管理运营应当将社会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将资本增值或赢利目标放在第二位。

  其次,国有股上市交易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国有资本运营活动。股票买卖不是实体经济的“生产”活动,甚至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资本运营活动,它往往是一种“零和博弈”。因此,若过于追求国有股在股市交易中增值,可能会使国有股上市流通蜕变为投机行为,有悖于国有资本管理运营的根本目标。

  最后,在全流通的市场条件下,公司股票已有了相对公允的市场定价,基本上可以避免国有股份低价转让。因此,在当前股改进入非流通股陆续上市流通的敏感时期,主管部门适时制定政策措施,实现国有股稳妥有序上市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稿件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作者:曲卫彬 东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


 
编辑:吕蓁】
:::相 关 报 道:::
·东风股改姗姗来迟 可能因日产方对股改态度暧昧
·中国股改已经步入收官阶段 G股节后功成“名”退
·中石化股改方案高票通过 整合子公司尚无时间表
·证监会设定股改目标:年底未股改公司不超50家
  相关专题:改革举措频频 中国股市风云变幻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打印稿件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每 日 更 新]
- 中国赴日留学人员人数累计达到九十万人
- 台"陆委会"副主委:江陈会对两岸关系具重要意义
- 大陆海协会副会长张铭清抵台湾 参加学术研讨会
- 国产新舟60支线飞机成功首航 飞行平稳噪音不大
- 阿利耶夫再次当选阿塞拜疆总统 得票率为88.73%
- 九名中国工人在苏丹遭绑架 大使馆启动应急机制
- 证监会:城商行等三类企业暂停上市的说法不准确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资源合作-【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有奖新闻线索:(010)68315046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京ICP备05004340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