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就业压力大 最低工资落实难
记者近日在辽宁对当地最低工资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了采访。一个深切的感受是,最低工资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提高收入确实起到一定保障作用,但在巨大的就业压力面前,落实这一制度还要有相关配套措施,才能实现鱼和熊掌兼得。
最低工资与扩大就业的冲突
最近,辽宁省政府公布了该省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省内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由450元调高至590元;二类地区由400元调高至480元;三类地区由350元调高至420元。分别比两年前公布的标准提高了31%、20%、20%。
对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也进行了相应调整,一类地区由5元调高至6元;二类地区由4元调高至4.8元;三类地区由3元调高至3.5元。
记者在辽宁一些城市采访了解到,虽然各市都根据省里的要求及时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但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用人单位掌控用工话语权,因此在落实这一制度时也出现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一些个体私营企业、服务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没有真正执行最低工资制。
在沈阳市一家汽贸公司做保洁工作的张师傅,最近主动辞职离开了企业,因为老板每月只给300元工资,距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少了100多元。张师傅虽然几次提意见,但老板说“这里就这个行情,不干你就走人。”像张师傅这样没有享受最低工资保障的就业者不在少数,他们大多是一些年龄大、缺乏就业技能的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上缺乏竞争力。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姜作勇认为,当前解决辽宁老工业基地经济结构调整和体制转轨遗留的失业问题的任务十分繁重,历史沉淀的大量离岗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农村转移劳动力等三路大军,纷纷涌入就业市场,加上厂办大集体改革分流人员,致使全省城乡就业形势十分严峻。据2005年辽宁省政府组织的入户调查,全省258.2万离岗失业人员中,未实现就业的有173.9万人,其中就业困难群体达44.6万人,一些资源枯竭地区呈现较大面积的全家性失业。
当劳动力供大于需的时候,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自然就会被用人单位大幅压低,于是,一些被称之为“巧使唤人”的用工现象频频出现:工资标准低得可怜,不愿干就走人;以试用、实习的名义频繁招录职工,工资收入不及正式员工的一半,几个月后便以种种理由将员工炒掉;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说了算,没有建立规范化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致使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卢骅告诉记者,解决就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但在用工岗位相对饱和的情况下,扩大就业与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冲突。另外,许多用人单位管理技术水平低,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大多只能选择降低工资的办法来降低成本,这种完全依靠廉价劳动力求生存的粗放增长方式,反过来又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和就业率的扩大。
企业靠压低工资赚钱行不通了
台安县住宅建设公司项目经理张少仁告诉记者,最低工资制度的建立,对于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确实具有现实意义。在这一制度约束下,单纯通过压低农民工工资来赚钱的老办法行不通了,因为用工市场也在随经济发展而变化,行情看涨,现在每到春秋农忙季节,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已很难招到农民工,一些技术工种的收入也由原来的每天30多元提高到50元以上。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划工资处处长佟宝风告诉记者,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需要考虑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既要保障劳动者权益和收入水平,也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明显超过当地实际生活消费水平和用工单位的实际支付能力。通行的原则是,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要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能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如果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就失去了意义,但如果高于社会平均工资,则会阻碍社会劳动效率的提高。
据鞍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介绍,今年上半年他们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200多件次,其中反映工资待遇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但多以拖欠工资等问题为主,关于最低工资问题的举报很少,这主要是由于最低工资制度仍未受到社会广泛重视,大量没有享受最低工资待遇的职工受到就业压力的制约,还无法与用人单位就工资水平进行对等的协商。
政府应帮助劳动者提高技能
辽宁省副省长鲁昕认为,扩大就业与落实最低工资并非一个两难的选择,关键是要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全力推进就业和再就业,特别是采取普惠制培训措施,对城乡各类劳动者实施统一优惠政策下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增强其就业竞争力。2003年以来,辽宁在全省推进实名制就业新举措,累计筹集就业资金超过30亿元,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330多万人次,每年实现就业人员都超过100万人,并组织培训了73万多人,其中35.7万人通过培训提高了劳动技能,年均收入由原来的4800元提高到8120元,提高了69%。
据介绍,辽宁省今年整合了10大培训集团和334个省级中高等就业培训基地,全面实施普惠制就业培训,力争到2010年使全省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由目前的10%提高到25%,带动200万人次实现技能升级。
(稿件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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