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找到平衡点
有关人士指出,争论的实质是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之争,为解决问题,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找一种平衡。
各方人士在探讨过程中,不约而同地谈到,需要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寻找一种平衡,完全约束商家或者完全约束消费者都不可能。商家应适当约束自己的行为,消费者也不该滥用自己的权利。
哈尔滨市旅游协会秘书长周奇表示,我们应该尽量调解矛盾,不要激化矛盾,激化矛盾对餐饮行业的发展不利。酒店的餐饮业,包含大量看不见的服务。消费者有误区,认为越便宜越好,需要进行引导,让其知道物有所值。消费者和商家要进行有效的沟通,在这个问题上,行业自律和向社会承诺很重要。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天马律师事务所李泽林也表示,这个问题不需要立法调整,也不需要政府的干预,可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用行业自律、联合声明的方式,使之趋于合理。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民法委员会委员王晨曦则对可能加重餐饮业的责任感到担忧。王晨曦认为,法律是天平,需要保证实质的公平,任何行业责任的过分加重,都可能摧毁这个行业。如果消费者的权利无限扩大,可能侵害餐饮行业的整体利益,损害社会最终的共同利益。
哈尔滨市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处处长林淑范说,价格法规定酒水价格由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从管理角度讲,黑龙江有一个反暴利暂行规定。省级以上的价格部门有权对扰乱市场价格的行为进行干预。
为解决这个问题,林淑范建议,商家要讲诚信、讲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如果禁止自带酒水,那酒店提供酒水的品种要全,要让消费者有选择的余地。从管理部门讲,工商、物价等部门应该联合行动。消费者也要合理维权,不能滥用权利。
杨彭宣认为,我提了建议,希望能有这样一种结果:消费者满意,商家也能有一定的利润。相信通过讨论可以形成一种共识,让双方都满意。郑昌江对于这个讨论的结果却并不乐观:“我多次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我认为舆论会一面倒,因为所有人都是消费者。”
点 评
殷波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消费者维权委员会主任
“禁止自带酒水”是违法的、无效的。当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和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冲突的时候,应该向消费者倾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的大背景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特殊时期,社会上出现很多混乱的现象,商家利用自己有专业经验、熟悉消费者的心理状态等优势,做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行为。《消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条权利,只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就是力求通过立法形式上的倾斜达到实质的公平,其价值取向是实质的公平。
郑昌江 商大酒店总经理、哈尔滨商业大学教授
消费者与饭店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自带酒水是一种自发行为,是一种缺乏统一规范的行为。既不是法定的权利,也不是消费者与饭店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商家卖什么酒是商家的选择权。饭店有选择顾客的权利,五星级的酒店就是针对高端的消费者。从推理的角度,嫌酒水贵就带酒,嫌菜贵就带菜吗?如果这样禁止的话,经济秩序就乱了,那就可以到咖啡店自带咖啡,到茶馆自带茶。
解决的办法很简单,就是靠市场去调节,只要不是欺诈,明确事先告知,就是合理合法的,是不是在这里消费,消费者也有充分的选择权。
刘天晓 退休教师
商家追求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但是也应该尊重消费者的选择。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百姓消费水平普遍偏低,在市场价格与餐饮业价格进行比较之后,当然选择低价,这是基本的消费心理。“禁止自带酒水”会把一部分消费者拒之门外,这不符合中国国情。作为一名消费者,在一些酒店我们无从判定酒水是否经过正规渠道进入酒店,酒的价格居高不下,让人不得不质疑。
(稿件来源:经济参考报,作者:梁书斌 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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