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将开始实施,散布谣言、制作传播病毒者将受到惩处。
近年来,计算机信息网络产业呈现几何级增长,计算机信息网络对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深刻,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仅杭州市目前就有互联网网站30余万个,市区户籍人口近70%的家庭已接入宽带,网民总数超过500万人。
随着网络交流方式的盛行,网民、网吧数量的快速增长,以及宾馆、咖啡馆等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场所日益增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垃圾邮件和垃圾短信的“盛行”就是典型的例子。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决定立法净化网络环境。
《条例》规定,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大量或者多次发送电子邮件、短信息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或者网络秩序;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违背他人意愿、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等。个人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大量发送垃圾邮件或短信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仅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还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行政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机联网处罚。 (记者李刚殷)
另外,对于利用网络散步谣言、公布他人隐私等行为,杭州市也进行了规制,《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公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不得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存在以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6个月以内停业整顿、停机联网的处罚。
对于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有害网络安全的行为,《条例》也进行了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使用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增加、修改、删除、复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数据,增加、修改、删除、干扰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功能。不得破坏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环境、设备设施;不得窃取、盗用、篡改、破坏他人网络资源;不得故意制作、传播、使用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或者制作、发布、复制、传播含破坏性程序或其机理、源程序的信息;不得故意阻塞、阻碍、中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信息传输,恶意占用网络资源等。
《条例》还对网络信息提供者的行为也进行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的,要能够记录所发布信息的内容、时间及互联网网络地址或者域名,并留存60日以上;开办政务、新闻、重点商务网站的,要能够防范网站、网页被篡改,发现被篡改后能够立即恢复;提供电子公告、网络游戏和其他即时通信服务的,要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核功能,并如实登记向其申请开设上述服务的用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提供电子邮件和网上短信息服务的,要具有信息群发限制措施,能够防范以群发方式发送伪造或者隐匿信息发送者真实标记的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息;提供电子公告服务或其他交互式信息服务的,其计算机信息网络应当使用固定的互联网网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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