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0日电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称,近期,信用卡资金被盗案件中,部分银行被判承担相应损失。希望这样的案例能产生一定的判例效应,一方面能保护无辜的群众,一方面也能促使银行提高和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金融设备的监管,保证储户的财产安全。
有媒体报道称,南京王先生发一张长城电子借记卡,在2007年12月3日至5日,先后18次被盗刷,总额近46万元。警方调查发现,作案人在银行取款机“门禁刷卡器”上装了读卡器,在取款机上装了一个有摄相头的MP4,盗取了王先生的卡号和密码,实施了盗窃。于是,王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承担全部损失。而银行认为,银行已经通过多种形式提醒原告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原告的损失由犯罪人造成,银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日前,银行被判承担全部责任。专家认为,此案的意义在于,银行与储户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既然银行明知在技术上不可能绝对保证储户资金安全,仍要使用无人值守的ATM机提供经营和服务。那么,在储户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他人窃取储户资金,银行就应该承担全部损失。
另据报道,去年九月中旬,由于取款时用的银行ATM机被不法分子动过手脚,导致广州市民王小姐银行卡中的1.7万多元钱不翼而飞。随后王小姐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近日,法院也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银行赔付原告17324元,王小姐总算是得到了法律上的说法。
报道指出,希望这样的案例能产生一定的判例效应,一方面能保护无辜的群众,一方面也能促使银行提高和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金融设备的监管,保证储户的财产安全。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