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分红“铁公鸡”的争论余热未消,又有律师开始向基金公司发出法律意见书,追讨2007年的分红。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向南方基金发出法律意见书,希望追讨南方稳健2号截至2007年末合计97.35亿元的可分配收益。
不合理分红制度首遭挑战
3月初,在原本是基金分红时间,关于部分基金长期在满足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不分红引发了业界关注,随后“铁公鸡”一词成为对这些基金的称呼。
张远忠此次选取的,就是诸多不分红基金中的一只,在上一轮牛市中设立的复制基金:南方稳健成长2号。
他提交的法律意见书指出,在2007年末,南方稳健2号基金共实现可分配收益高达97.35亿元,折合每份可分收益0.6959元/份之时,未采取分红,违反了合同关于全年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可分配收益90%的分红约定。随着市场下跌,目前该基金的收益已经大幅缩水,2008年度亏损91亿元,当时的净值曾跌至0.68元附近,2008年的分红已成泡影。
根据此前对基金分红报道的数据,2007年以来,有包括华夏红利等16只基金从未分红。这些基金中,除却少数ETF基金外,均没有遵守各自的基金合同。
专家称可操作性几乎为零
昨日南方基金未就此作出回应,而在此之前,被指基金“铁公鸡”的十多只基金也未就2007年的分红问题作出过回应。另一个横亘在投资者面前的问题是,追讨的可操作性几乎为零。
对于律师追讨基金2007年的分红,原《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说,律师替投资者提出这种诉求可以理解。但是如何解决2007年的分红这个问题,现在还没有可操作性。他表示,开放式基金的分红不同于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都随时在发生,投资者持有的时间、持有的起点,持有的终点都不一致,如何追溯过往的分红,操作起来可能问题不少。也就是说,由于开放式基金持有时间和阶段并不固定,即使基金公司同意补偿,实现起来也有难度。本报记者 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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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分红基准日15日内发放
4月1日,证监会下发《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给各基金公司。《指引》对基金分红条件作出更细致、准确的规定,并明确基金分红须在财务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基金公司相关专业人士解读认为,《指引》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基金分红做出限定:
定义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即应以基金期末可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分配比例。
限定分红时间。《指引》要求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须约定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确定分红条件为“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此前,基金合同一般将分红条件笼统规定为“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之类的条款。这位人士表示,按《指引》,以后基金只要满足会计期末净值减去分红金额不低于1元的条件,即使分红日净值低于1元也须分红。
规定基金合同不能约定“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等易生歧义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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