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征求人身险新产品信披意见
至少每半年披露一次投资策略、主要投资工具及各类资产比例
近日,中国保监会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办法包括总则、信息披露材料管理、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万能保险信息披露、分红保险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三十七条。
办法在总则中特别明确,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在客户确认栏载明“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合同利益的不确定性,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的语句,并要求投保人亲笔抄录后签名。
办法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信息披露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公司新型产品经营成果与其他保险公司进行比较,也不得将新型产品与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其他金融产品进行对比。保险公司应当对购买一年期以上新型产品的投保人实行100%回访。
办法同时明确规定,投连险、万能险、分红险的产品说明书必须包括风险提示、产品基本特征、利益演示、犹豫期及退保等内容,投连险产品还要有投资账户情况说明,万能险要有保单账户价值情况说明,分红险要有红利及红利分配说明。
就投资连结保险,办法规定,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周一次在公司网站或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告投资账户单位价格;应当在公司网站上保留至少最近10年的投资账户单位价格历史信息,运作时间不足10年的,应当保留全部历史信息。
办法还明确,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在公司网站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发布信息公告。信息公告的内容包括:各投资账户简介,包括投资策略、主要投资工具及各类资产比例;各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过去5年各投资账户的回报率,投资账户设立不足5年的,为设立期间各年的投资回报率;报告期末各投资账户的实际资产组合;报告期内投资账户投资政策的变动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