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马先生因多次被民生银行成府路支行从账户中多扣取“交易规费”,而将该银行告上法院。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日前判决该银行向马先生退还多扣的交易规费22.01元,并支付马先生就餐费、电话费、交通费、打印费、邮资共计2521.18元。
马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05年3月17日,他在民生银行成府路支行和汉唐证券公司北京裕民路证券营业部签署了《客户协议书》,协议约定,A股佣金采用按年计费,每次成交后需按成交额的0.3%。缴纳“交易规费”。2005年3月至4月,马先生发现民生银行两次多扣“交易规费”共计17.62元,经多次交涉,银行才分两次返还。2006年4月11日至17日,他发现银行又多扣了自己“交易规费”22.01元。于是再次找银行交涉,但银行说必须找汉唐公司。为此,马先生多次找民生银行、汉唐公司要求返还多扣的交易规费,但均未果。
马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民生银行退还多扣的22.01元交易规费;支付其牺牲休息时间的补偿费、律师费等共计160余万元;并要求民生银行缴纳罚款350万元上缴国库。
庭审中,民生银行表示,是否多扣费用应由证券公司确认。同时该银行解释说,他们曾分两次返还马先生多收的两笔交易规费,是收到了证券公司的口头指令。但并未就此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先生交易规费的多次错扣,是因交易规费的计算错误所致。民生银行曾两次返还错扣的交易规费,说明其承认对这两次的错扣负有责任。因此法院认为,民生银行成府路支行理应对2006年4月11日至2006年4月17日从马先生账户内多扣22.01元交易规费的行为负责。对于马先生要求银行支付其就餐费、电话费等,法院酌情予以判定。至于他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记者 张蕾 通讯员 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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