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行业内人士透露,在销售这些“零收益”产品过程之中,银行有四大“罪过”存在:一是产品的透明度低,收益情况没有实时公布;二是在产品设计中有的银行人为夸大“收益率”;三是后台审核程序不严格;四是在同业竞争压力下对理财人员的考核要求太高,逼迫理财人员为了保证销售成绩,不论何种产品都敢对风险承受能力不一的客户卖。
一“罪” 信息披露不透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刚刚发布的《2008银行理财产品评价报告》,在产品的透明度方面指出,在信用类和利率类产品方面,光大银行和招商银行信息不明产品合计占全部不明产品的3/4,尤其是光大银行,其不明产品占到本行产品的77.59%。外资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则更为严重。在人民币和外币的股票产品中,外资银行的不明产品占其全部产品的比重分别高达78.6%和32.9%,远高于中资银行的水准。
事实上,很多理财产品———尤其是挂钩海外市场的理财产品,不但结构复杂,其收益情况也常常不能及时获得,很多投资者经常是到了最后的结算日才发现投资收益为零。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结构金融研究室主任殷剑峰表示,投资者有权清楚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一旦出现意外,投资者也应和基民一样享有提前赎回的权利。但是,目前我国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方面仍缺乏明确政策规定。
二“罪” 夸大“收益率”
在收益率历史成绩上搞“换头术”是银行在产品设计上搞的另外一个花招。由于不同银行在市场上获得信息不一样,有些资金量小的银行为了吸引客户,就把银行某只理财产品头两期的成绩拿过来嫁接在现在要销售的这一期产品上,如头两期收益率为30%-40%,在对外宣传时则宣扬“此产品过往最佳成绩是30%-40%”,以迷惑客户,或者第一次推出某只理财产品,就把别的银行同类型产品的收益率拿过来直接安在这只产品头上。
IFB理财产品项目组2007年评估结果显示,部分银行的部分产品,有夸大收益之嫌。据统计,挂钩产品中,有32%的产品,其预期收益比银行预计的最高收益率低10%以上;另有近13%的产品,预期收益率比银行预计的最高收益率低50%以上。如去年8至11月间到期的2万元一年期5款产品中,有两款收益率为2.152%和1.05%,低于同期一年期美元存款利率水平;某银行已到期的汇率挂钩型产品中,有8期产品实际年收益率小于1%,17期产品年收益率低于美元一年期存款利率。
三“罪” 审核程序不严格
根据工行销售理财产品的程序,每销售出一只理财产品,必须要有专门理财师签名,然后转至工行在北京全市设立的惟一一家“账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理财师签名的有无与真伪、客户购买的品种与金额,客户是否“理财金”客户,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是否做过等等。但在很多银行,这样类似的程序几乎只是一个过场,每个网点只在乎自己的销售成绩,而不管客户是否真的适合这一款产品。
四“罪” 卖产品过于盲目
在同业竞争的压力之下,部分银行给下面的理财师施加过大的考核压力,造成一些理财师逢人就卖理财产品,为以后银行和客户之间的纠纷埋下祸根。工行的那位理财师坦言,“即使在考核压力相对较小的国有银行,有些理财师为了自己的业绩表现,不管客户属于什么类型,只要说服客户点头就敢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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