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管理条例》发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4)——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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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票管理条例》发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4)
2009年05月12日 10: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

  (二)未按批准的彩票品种的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开奖兑奖操作规程发行、销售彩票或者开奖兑奖的;

  (三)将彩票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开奖兑奖管理或者彩票资金的归集管理委托他人管理的;

  (四)违反规定查阅、变更、删除彩票销售数据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六)未经批准销毁彩票的;

  (七)截留、挪用彩票资金的。

  第四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采购不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或者技术服务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

  (六)未将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的;

  (七)未按规定上缴彩票公益金、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的。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彩票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彩票兑奖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单位违反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没收已使用彩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取消其彩票公益金使用资格。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彩票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彩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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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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