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点击付费模式遇诚信拷问 "点击欺诈"无解?(2)——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经济新闻
    网络点击付费模式遇诚信拷问 "点击欺诈"无解?(2)
2009年05月11日 08:45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点击欺诈应有法律约束

  目前,网络已经成为继报刊、电视、广播之后的第四大广告媒体。但我国却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网络广告中的点击欺诈等问题进行约束。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网络广告本身就还没有被明确纳入广告管理范畴,由此而产生的问题当然更无法寻求法律途径的解决。没有了法律约束,点击欺诈愈演愈烈也成为必然。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刘英明指出,点击欺诈之所以难以解决,根本还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造成责任难以划定,尤其是在举证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这会给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带来挑战。

  他分析认为,点击欺诈有可能是搜索引擎公司本身所为,也很有可能是恶意竞争的第三方所为,以“和高公司诉谷歌”一案为例,原告如何能有力证明一定存在点击欺诈?目前,对于何为点击欺诈尚且没有公开的统一标准,而且在认定点击欺诈的时候,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数据甚至还会成为参考依据,这对原告来说显然是不利的。此外,如果最终确定是由第三方所为的恶意点击行为,那谷歌公司又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些都是需要由法律来解决的问题。

  没有人知道点击欺诈究竟会盛行多久,而如何有效地保护广告客户利益已经刻不容缓。对于搜索引擎公司来说,既然其提供的收益模式无法规避点击欺诈,其提供的管理服务无法让自己的客户利益不受损,那最后的结局也注定只有一个:被市场抛弃,被客户抛弃。

  因为在缺乏足够透明度的情形下,不顾公众利益的做法,势必将摧毁任何形式的网络商业模式。(记者 朱宁宁)

【编辑:高雪松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