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正制定实施条例(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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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正制定实施条例(2)
2009年05月02日 10:41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有关该法的具体内容正在改变我们的食品行业。图为2008年5月14日,重庆云阳小学生“接触”食品安全法律读本。 中新社发 光之影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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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细化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法律制度。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法得到全面、有效、准确执行,草案对食品安全法中较为原则的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规定了应当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情形;细化了召回食品的处理制度;规定了食品复检制度;细化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制度;明确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的内容;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的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实施条例草案规定的三方面内容,虽然出于不同的侧重点,但在增强食品安全法的可操作性上是一致的。实施条例的制定对于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食品安全地方立法

  在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中,地方性法规是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培训班上介绍了食品安全地方立法的现状,并详细讲解了食品安全地方立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食品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三类: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综合性的食品卫生或者食品安全条例,针对特定对象专门制定的管理条例。此外,一些较大的市也制定了食品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为保证食品安全法的顺利实施,各地要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做好相关立法工作,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实现地方立法与法律之间的衔接。”李援着重讲解了地方立法中,在适用范围、监管体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等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其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由地方来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管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地方性法规时,要体现严格监管和必要的帮扶相结合的原则。”李援说,一方面加强监督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另一方面采取必要的帮扶措施,通过升级改造使他们逐步接近或者达到正规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要求,保障食品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李援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时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参照执行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确定制定程序,还应当将制定的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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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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