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近日杨彦明首度承认资金用于行贿,倒让人看到了案件进展的希望。其辩护人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问道,“一旦有相关人员出现受贿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国家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后,你是否愿意配合指认?”杨彦明表示可以作为证人作证。辩护律师提出,款项去向不明,存在使用款项进行行贿的合理怀疑,因此应保留查处特大受贿案的线索。此前,侦查机关也没有在杨彦明及其前妻名下发现大额不明资产。
不少法律界人士建议,对于6000多万元的巨额贪污指控,应该查清其贪污款项的去处,落实清楚主要事实后再作出最终判决。杨彦明对巨额款项的去向拒不交代,有可能没有坦白事实真相。因此有必要查实,不让其他犯罪分子漏网。
“杨彦明如果在死刑判决执行前,检举揭发受贿者,可能会被中止执行,等司法机关查证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死刑。”张远忠律师表示。
特殊时期的缩影
今年已是“知天命”之年的杨彦明,从营业部总经理一步步走向了被告席,其悲剧人生几乎是中国证券行业早期“不规范时代”的一个缩影。
在2005年被北京市一中院一审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死刑之后,杨彦明说:“我身上发生的事都是证券公司早期不规范时遗留下来的。我希望新加入证券市场的人员记住我的教训,洁身自好,保持一个好心态,不要过于看重个人业绩。”
“在券商综合治理之前,证券公司风险控制非常薄弱,由于总部对营业部缺乏有力监控,案件频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券商营业部经理认为,杨彦明在金融机构工作多年,深刻体察到当时的不规范和漏洞,以致可以很轻易地挪用客户资金。
当时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现象十分普遍,除杨彦明因贪污罪被判死刑外,比较典型的案件还有如原海通证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营业部总经理王胜挪用客户近亿元资金,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等诸多案件。
挪用资金的恶果甚至导致证券公司破产。此前被裁定破产的华夏证券在1992年至1999年期间,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57亿余元,用于违规自营,造成亏损。2000年至2004年,又通过借债的方式弥补挪用的客户保证金及其利息,最终导致资不抵债而破产。类似的还有南方证券、大鹏证券等券商。
随着这一批案件的完结,一个特殊时期已经远去。券商综合治理解决了证券行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完善了一整套制度防范新风险。近年证券行业贪污、挪用公款事件减少,与监管部门采取的一系列监管措施如第三方存管等有很大关系。
虽然杨彦明一案带走了一个特殊时期的缩影,但是,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不可掉以轻心。业内人士表示,证券市场仍有一些问题存在,证券公司内控相对还比较薄弱,因此,加强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仍然十分重要。
此外,虽然近年来类似杨彦明贪污、挪用公款的情形大幅减少,但证券市场并没有因此天下太平,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三大顽症”仍在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给证券市场带来的危害更深远,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金额以及受害者范围更大,”多年参与投资者维权的著名律师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认为,目前法律惩罚力度过于“温柔”,不能有效地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应该加大此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法律专家同时表示,在加强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也要重视发挥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作用。“三大顽症”危害深远,打击这些犯罪的法治建设仍亟待健全完善,眼下对受害者的司法救济尤其薄弱。目前,司法惩治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力度与投资者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立案难、开庭难、审理难、执行难的状况长期存在。由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纠纷案还没有相应司法解释,受害者在这方面的诉讼请求甚至不能被立案,“法院要树立凡诉必立,开门立案的思维。”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呼吁,相关部门也要加紧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等配套措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记者 王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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