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漏的费用
在现代会计学科中,有一门分支叫环境会计。其中有一个理念是,企业应将因生产经营对环境资源产生的破坏和损耗计入成本。同理,央企占用了国家的垄断资源(即垄断特权),它们是不是也应对这部分垄断资源付出成本?
与国家投入央企的巨额资金不同,垄断资源更接近于商誉,价值难以估量,却可以在未来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
垄断资源又与商誉有很大不同,因为商誉的所有权属于企业,而垄断资源是国家所有。如果放任企业无偿使用本应属于所有纳税人共有的垄断资源,再利用它从广大纳税人身上赚取超额利润,这无异于占了别人的鱼塘捕鱼再把鱼卖给鱼塘主人,这显然是我国市场经济社会最大的不公平。
最重要的是,在市场经济社会,既然垄断资源可以为企业带来持续的利润,作为资源所有者的国家,就没有理由不收取费用。这就如同租用房间要交房租、借用资金要交利息一样天经地义。
税前缴纳的好处
众所周知,在央企当中,赚钱最多的莫过于石油石化、移动电信和几大电力集团等。可是,这些企业,一方面靠垄断赢得超额利润;另一方面,利润却未必令人惊喜。
以电力企业为例,比之其他国家,我国的电价并不低,可奇怪的是,电力企业亏损仍频频发生!更为令人奇怪的是,即使在亏损的状况下,很多电力企业的员工仍享有比其他很多行业高出数倍的薪酬和福利。
垄断使用费,从会计核算上看,显然属于费用科目,应在税前予以扣除。这就是说,这是一笔固定支出,而不管企业是否有利润。
同时,垄断资源使用费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企业控制成本。因为,随着我国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指标的建立和完善,谁也不愿意企业的业绩太难看。
当然,这也许会带来新的问题:这些垄断央企是不是会把这笔费用的压力转嫁给纳税人?这种可能性存在,而且非常大。不过,即使没有这笔费用,很多企业不也已经这么做了吗?
其实,归根到底还是那句话,我们需要的是对垄断行业的有力监管。而就收取垄断费用而言,我们也绝不能因噎废食。(余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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