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影楼“绑架”消费者形象
潜规则内容:婚纱和艺术摄影,多拍照片或底片,消费者需另外高价购买。
律师挑战(江波律师):影楼绑架了消费者的形象。消费者害怕照片或者底片、还有自己形象这部分的内容脱离自己的控制,被人家不恰当地利用,就被影楼“潜规则”了。我们认为消费者和影楼之间存在摄影的服务合同关系,对于超出约定这部分多拍的照片或者底片,消费者有权选择买或者不买。在消费者决定不买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可以把多出来的底片或者照片销毁,这涉及到消费者肖像权。除了另有约定,在肖像权的关系当中,消费者有自己肖像权最终的控制权,影楼是没有控制权的。
行业回应(林雪吟副秘书长):我认为刚才律师用“绑架”这个词也可以说是对的,说到二次的收费,一对新人进去影楼有协议的,说好我拍15张照片收费是1600元,拍的时候可能会多拍几张,影楼多拍几张很正常,多拍几张有备选,本身也是对消费者负责任。当然,现在协会也接到这样的投诉,我们接下来会树立行业的标准,也想跟工商局联合出一份《婚庆服务合同》。
美容卡是存款卡可随时退卡
潜规则内容:美容连锁通过改变服务地点等方式,增加消费成本和消费门槛,从而赚取额外利润,或者消费者由于消费不方便而放弃权益。
律师挑战(江波律师):第一,消费者存在卡里的钱是存款关系,意味着消费者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把钱提出来,店家不应该阻挠。如果说我把钱存在店家这一段时间可以享受这个优惠,拿出来之后肯定就不享受这个优惠了。第二,店家取消了某一个连锁店,改变了消费者的条件和内容对消费者是违约行为,消费者在店家违约的情况下可以结束合同关系。
司法意见(王宗仁副庭长):这是属于特定行业自定规则而出现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在特定美容连锁机构办理消费卡,无疑是考虑了该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价格以及是否便利等因素,从而与该特定的美容机构之间缔结美容服务合同。如果该特定机构单方停止营业,无法提供美容服务,应该说其违反了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构成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其应当将消费卡中的余额退还消费者。
打折机票可退可改与全价票无异
潜规则内容:特价机票不改签、不退票
律师挑战(黄志威律师):首先,从权益来讲,打折机票和全价机票是没有区别的,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是一样的。其次,打折是航空公司出于自己的经营,为吸引更多客户的市场行为,而不是对消费者的恩惠,所以不能说因为售出的是打折机票,航空公司所承担的义务就比全价机票的义务少,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合同法》第295条规定,航空公司负有改签和退票的义务。但现在航空公司都在机票上标明打折机票不改签、不退票,我认为这是“霸王条款”。
当然消费者也不可能要求将打折票改签成黄金时段的航班,但既然打折是一种常态,航空公司就应当准备一些这样的航班,尽量提供同档次航班的改签服务。
司法意见(王宗仁副庭长):特价机票不改签、不退票的规定,如航空公司已据实提前向消费者告知,消费者在知情情况下仍坚持消费,则视同双方对上述费用的收取达成协议,不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允许。
酒楼不能收茶位费和餐具消毒费
潜规则内容:酒楼、娱乐场所设定包间费、最低消费和服务费,收取餐饮茶位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
律师挑战(周群律师):消费者去酒楼消费,酒楼提供食品、饮料外还要提供服务。顾客消费时肯定要用餐具,也需要位置坐下来,而且不可能光吃饭不喝水。所以提供餐具、茶位是茶楼应尽的义务。从《合同法》来讲,顾客去酒楼消费,双方形成服务合同,酒楼在履行服务合同义务同时,提供已消毒的餐具是附随的合同义务。按国家《食品卫生法》规定,餐饮企业也有义务提供已消毒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额外收费肯定不合理。
行业回应(何敏英副秘书长):餐饮企业设定的费用不具强迫性和欺诈性,大部分企业已标明收费规定和服务标准,或在点菜前提前告知,充分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餐饮业也是充分竞争行业。为什么包间费用比一般坐在大厅的费用要高,因为服务成本不同。
主管部门表态(庄振锡处长):我同意餐具消毒及餐巾纸费用不应收取,酒楼在餐饮价格中体现即可。但法律没有不允许收茶位费,所以这才成为了“潜规则”。
司法意见(王宗仁副庭长):酒楼收取包间费、茶位费、餐具消毒费(仅指保洁公司专供的消毒餐具),如酒楼经营者已据实提前向消费者告知,消费者在知情情况下仍坚持消费,则视同双方对上述费用的收取达成协议,不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允许。
取消开机费关键在政府
潜规则内容:电器售后服务自设高额“开机费”。
律师挑战(黄志威律师):要打破这个“潜规则”,政府不能缺位。消费者将电器送去修理,维修者还没有开始修,一打开就收500元所谓的“开机费”,太离谱。这和以前的手机、电话交入网费是一样的,完全没有跟消费者进行协商。服务还没开始就先收费,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但因为政府法规缺位,对于像维修等公共基本行业的收费,目前没有标准和依据可以参考。
而如果是上门维修的情况,收取一定的上门服务费则是合理的。但如果收了上门服务费还要收“开机费”,也同样是不合理的。
司法意见(王宗仁副庭长):电器售后维修的高额“开机费”的问题,如果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尚处于质量“三包”期间,维修点维修时收取所谓的“开机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关于“三包”服务的规定,该项收费即属于不合理收费,应予退还。如果电器已经超过“三包”期,维修人员上门维修,也提供了维修服务,双方在维修前对维修服务的价格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维修人员收取一定的费用也属合理。
购房配套费用“谁受益谁付费”
潜规则内容:购买商品房时的一些配套费用,由消费者付款,受益人却非消费者。
律师挑战(李瑾律师):首先要明确“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像购房者和开发商签约时支付的律师见证费,实际受益人不是消费者,所以消费者也不应承担这个费用。银行按揭的房屋保险费受益者是银行,而且购房者已经向银行支付利息,银行应自己承担房屋的投保费用。而且,律师、保险公司一般都是开发商、银行事先选定的,消费者无法另外作出选择和比较。这些做法都侵犯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自主选择权。
行业回应(王敏副主任):银行是保险的受益人,开发商也同样是。因为很多担保者都是房地产开发商。
司法意见(王宗仁副庭长):购房者需要支付律师费和房屋保险费的情况,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消费者需要支付的律师费和房屋保险费等,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对这些收费项目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消费者应依约履行。如果双方对上述收费项目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履行购房合同的过程中,开发商又要求购房者支付履行费或房屋保险费的,当属不合理。因为当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购房合同必须要有法律见证的程序要求,也没有明确规定购房者必须购买按揭贷款的房屋保险。因此,在缺乏双方约定的前提下,该笔费用不应由购房者交纳。(记者 程行欢 黄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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